近期,不少网贷借款人表示,自己网贷逾期后,根本没有收到任何法院开庭的公告,直接就被强制执行了,甚是困惑,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因为借贷纠纷走仲裁程序效率远高于法院诉讼,所以受到很多网贷平台或不良资产公司的青睐,但今天我要告诉大家的是,这种仲裁结果能否被执行,还有不小的争议。比如,广西河池中院对仲裁后异地执行明确表态不予执行,今天就把这个判例的来龙去脉,给大家仔细剖析。
一、福建公司放贷,湖北裁决,在广西法院申请执行
2020年8月,韦某与福建漳州长泰区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华兴消费分期合同》,借款11999元,年化利率20.04%,分18期还款。到了2021年12月,韦某在还了15期分期款后逾期,此时未还本金还剩2399.8元。
2024年12月,在没有与韦某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福建某公司直接向湖北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仲裁委员会受理((2024)十仲网立95816号案件,但根本没有走线下开庭那一套,没有核实仲裁法律文书是否有效的送达被执行人,全部材料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把责任一股脑全推给了韦某。
最终,十堰仲裁委员会在韦某未到庭情况下,进行书面审理,并于2025年2月12日裁决:韦某返还本金2399.8元,加上利息1464.13元,外加仲裁费124.37元。
2025年5月14日,福建公司拿着这份裁决书,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韦某还钱。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韦某没还钱是事实,但是,法院审查下来发现仲裁过程中的送达环节——出问题了。
二、仲裁文书只送不达,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执行
河池中院接案后,仔细复查一番,认定十堰仲裁委员会在邮寄送达材料时,对方是否真收到这笔文书,没有任何可以核实证据,且仲裁机构的送达文书全部采用电子方式,在韦某从未到庭的前提下,所有法律文书毫无佐证表明被本人实际查收查阅。
因此,河池中院认为这个仲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相关情形,属于“只送不达”,未能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等,故作出(2025)桂12执215号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也做出过同样的判决((2024)最高法执监1004号)。在该案中,黄某在广州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逾期后,广州小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A公司,后A公司在河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了网络仲裁,A公司凭裁决书到宁夏银川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夏中院和高院均以裁决书未保障被申请人黄某的基本权利,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来A公司又到最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院在审理后人民法院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结论改为不予执行,而非驳回执行申请。
可见,在网贷等小额贷款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便网贷平台或债权人想要通过仲裁程序达到快速申请执行的目的,仲裁机构仍需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新仲裁法来了,在线仲裁已有法律依据
2025年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仲裁制度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新法明确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仲裁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各大仲裁机构需要严格依规定开展网络仲裁,效力才能更加清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负债人的程序权利应当受到同等保障。
但无论如何,即便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只要仲裁机构“只送不达”的做法不改变,该不予执行的,法院仍然会不予执行。
最后提醒一句:负债的日子难熬,但法律从不偏袒任何一方——它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给负债人划出正当防御的底线。
只送不达,程序违法,这是一个基本底线。只有了解它,掌握它,才有可能在艰难困苦中把局面扳回来。
本文信源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例(案号(2025)桂12执215号),纯个人观点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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