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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在原有“罪犯离监探亲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特许离监制度”。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第八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的,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离监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可以根据情况特许其离监探望或者处理,由监狱人民警察押解。
第八十七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办案需要将罪犯解回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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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狱中有390多名囚犯将在秋后问斩,这些人表达了在问斩之前最后见一见父母妻儿的愿望,当时正好也快过年了。李世民考虑再三,决定让这些囚犯回家过年,到元宵节后再回京伏法。结果到了这一天,390多名囚犯一个不少,全部回来接受问斩,李世民鉴于这些囚犯讲信用,就赦免了他们的死罪,改成流放。
建政初期,主要出于镇反需要,各地普遍建立了监狱和劳动改造管教队两种形式的管教场所,管理相对宽松。苏联顾问普高夫根是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劳动改造系统中活动的苏联专家,曾参与指导新中国监狱管理。1953年12月,他在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工作会议上批评当时中国监狱管理过于宽松,认为允许服刑人员频繁接触家属、外出活动等做法削弱了惩罚效果。他的观点体现了当时受苏联模式影响下强调严格监管的劳改理念,这一思路曾对中国监狱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1953年,苏联顾问普高夫根在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工作会议上讲道:“目前没有一个使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统一制度,这就大大削弱了对服刑人员的管教工作。有的不限制服刑人员接见家属及与之通信,使服刑人员与外界自由来往,更严重的是某些领导干部让服刑人员在监外自由地通行,减轻了服刑人员应得的惩罚。例如,浙江省有一所县级监狱,允许服刑人员星期六请假回家,回过家的服刑人员占60%。某些劳改队内存在‘自由’的服刑人员,即服刑人员可以自由自在地到村上和城市去看戏。这是错误的。”
于是,监狱越管越严。
根据2001年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与特许离监规定》,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虽然早就有规定,但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可想而知。从实践来看,离监探亲的适用很少,属于被高挂的制度,其制约因素究竟有哪些,是否有破解的可能,值得深思。
2018年春节期间,共有27个省(区、市)311所监狱批准999名罪犯离监探亲,后来全部安全返回监狱。经过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对罪犯“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底线规则。100%的罪犯主动按时返回监狱,体现的是新时代监狱执法工作法与情的融合,折射的是监狱践行治本安全观的开放姿态。
但由于口罩3年,监狱的管理有点越来越严格,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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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狱服刑罪犯相关权利的规定。
一是明确罪犯服刑期间的基本权利。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中专门规定,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不受侵犯。
二是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是依法保障罪犯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完善罪犯与辩护律师通话、会见的权利。
四是依法保障罪犯生活、卫生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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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离监探亲的规定是原则性的,2001年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与特许离监规定》作为该项制度的实施细则,对离监探亲的条件、对象、时间等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其中以控制比例的限制最为突出,其把监狱离监探亲的最高比例设定为不超过2%,如此限定不契合现实中的行刑改造规律与客观现实。
在司法部设定了比例限制后,各具体监狱及其主管部门基本上都进一步收紧、限缩比例,大部分省份10多年来停止了此项制度的执行。
最高不超过2%的法定比例以及现实中最高不超过0.6%的实际比例,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个体而言,基本上没有适用机会,这也直接消解了该项制度对罪犯改造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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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修订,让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制度落到实处。
2026年5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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