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以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陆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我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仙游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本通告规定的所有禁猎对象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本通告规定的所有禁猎对象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1. 国家、我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2. 禁止使用麻醉药、农药、爆裂物等可能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3. 禁止使用汽枪、鸟铳、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4. 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坠物)、弩和通过机械及其程序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

  5. 禁止使用机动车追捕、热成像、高频声波等方法猎捕;

  6. 禁止使用采集、破坏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

  7. 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五、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对猎捕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 六、狩猎队从事护农狩猎野猪活动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110 0594-859238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2020年6月8日发布的《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