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巡视组进驻!
医疗机构巡查启动、单位行贿处罚力度加大,医疗反腐呈现新态势。
巡视组进驻
新一轮医疗反腐启动
4月10日,上海市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根据市委部署,十二届市委第八轮巡视对医疗卫生领域和部分市级机关等21家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对上述单位所属的11家单位进行重点延伸了解。截至4月10日,10个市委巡视组完成巡视进驻工作。
被巡视单位分别召开巡视进驻动员会。会议指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打深井”监督。
根据工作部署,进驻单位包括: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延伸了解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保健医疗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市第六人民医院、华东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瑞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仁济医院、新华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单位。
消息显示,巡视期间,市委巡视组设值班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箱,并通过“码上巡”系统设置了二维码,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近期,上海市医院巡查方面动作密集。《2026年上海市医政工作要点》要求,上海将优化巡查方案,开展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巡查工作。此外,组织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二级乙等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医院巡查。
除上海以外,江苏、山东、广东、云南等相关地区也先后部署医疗领域专项巡察工作,医疗反腐态势进一步升级。
5月1日起,医疗行贿量刑升级
入刑门槛更低、责任更严
除巡查组密集入进驻以外,医疗反腐司法领域也即将迎来一次全面规则升级。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这是继2016年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反腐败司法领域一次重磅、全面的升级。
《解释(二)》中多项条款与医疗领域密切相关,为医药、医疗领域划清了红线,入刑门槛更低、责任更严。
其中,《解释(二)》第十六条清晰界定了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这意味着,医药企业将行贿包装成医药代表个人行为的漏洞被彻底堵死。
长期以来,医疗领域反腐败存在认定界限模糊,难以精准追责的问题。这一规则让医疗领域反腐从以往侧重追究个人责任的模式,转向单位与个人同步追责、双向覆盖的新格局,既依法惩处实施行贿的企业主体,又严肃问责相关人员,打破只抓个人、放过单位的旧有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形,通过数额与情节并重的认定模式,大幅收紧了打击尺度。
根据新规,个人向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单位向单位行贿40万元以上,即直接达到入罪标准,无需附加“情节是否严重”的条件。
更关键的是,新规明确了6种从重处罚情形,其中明确包含“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此外,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等情形也会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医药企业向医院、医保等相关单位行贿,一旦查实,不仅要以对单位行贿罪定罪,还将适用从重处罚规则,量刑时加重处罚。
无论从行动还是法规机制层面,医疗反腐都在以雷霆之势向带金销售亮剑,医药购销领域的灰色地带将迎来精准打击。
来 源 / 华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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