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撤职处分中降低职级幅度

撤职处分要求撤销现任职务,同时降低职级。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撤销党内职务匹配政务撤职为例,实践中常有四种情况。

一是只有职务没有职级的,应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执行,如正科级领导(对应二级主任科员)受到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一般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二是只有职级没有职务的,一般应按“比照职务类公务员降低职务层次的幅度”执行,如四级调研员职级受到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级,一般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三是同时具有职务职级且职级未高于职务层次的,一般应按“比照职务类公务员降低职务层次的幅度”执行,如正科级领导(一级主任科员)受到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职级,一般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四是同时具有职务和职级且职级高于职务层次的,一般应按“比照职务类公务员降低职务层次的幅度”执行,如正科级领导(四级调研员职级)受到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职级,一般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需要说明的是,各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党的政策、当地政治生态、案件处理平衡、受处分人态度认识等因素,在上述调整幅度基础上,上下浮动职级。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普天法治”,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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