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3月30日,新疆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本《规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设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聚合商等)、电网企业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独立储能设施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申报标的进行交易。发电侧配建储能设施与发电场站作为整体参与市场交易。

现阶段,准许虚拟电厂以发电类、用户类两种模式聚合分散资源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聚合资源同时具有上网电量、下网用电量时,应当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并分别结算,不得将下网用电量与上网电量聚合抵消后结算。

独立储能企业在充电时段参照“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其充电量视为用电量;在放电时段参照“煤电企业”方式结算,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

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不参与市场结构平衡费用分摊及返还,其他费用分摊及返还按照相关规则执行。

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能量市场。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相关政策规定代理购电。

直接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适时推动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系统运行费用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由自治区、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分时段和价格浮动比例。

新能源企业在集中竞价中,同等情况下,出清优先级高于其他电源类型。在单边挂牌交易中,新能源与其他电源参与摘牌时,新能源出清优先级高于其他电源类型。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虚拟电厂运营商等资源聚合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结算环节不得改变市场出清、交易合约量价等关键要素。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电力中长期市场应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由日前市场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目前,暂按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执行,待市场成熟后引入双方协商方式。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按照现货市场规则开展结算。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开展结算,中长期合同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差价或差量结算。现货市场停运期间,经营主体按照中长期合同“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模式执行。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对《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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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等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是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执行、结算、监管的基本依据,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应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抓紧完成技术支持系统适应性调整、功能测试等工作,做好市场公告、业务培训、操作指引等工作,确保规则平稳落地、市场有序衔接。

三、本《规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交易时序、业务流程等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知为准。

  • 关于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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