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全市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举报材料要求

为便于快速核查处置,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与证据材料:

(一)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身颜色、经营时段、经营区域等信息;

(二)举报网约车非法营运的,提供约车界面截图、订单记录、支付凭证、行程记录等;

(三)其他能够佐证非法营运行为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核查结果,我们将严格执行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全程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并线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4小时受理登记。

(二)现场举报:携带证据材料到赤峰市新城区罕山街22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4室举报。

对实名举报且线索清晰、证据充分的,受理单位将依法及时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进展或结果。

四、执法监督

(一)欢迎广大市民对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赤峰市交通运输局领导5890600、5890622

机关纪委5890616

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8288099

(二)公开面向社会选聘20名交通运输执法社会监督员,按报名顺序审核录用,欢迎大家踊跃报名。

报名电话:8288050

恳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黑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安全保障的车辆出行,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举报人应当基于客观事实提供线索与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行政执法工作;捏造事实、虚假举报、恶意诬告陷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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