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四周年。四年来,禹城法院始终秉持“精准打击、从严惩治”的原则,坚决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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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禹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流窜于山东省内多地、长期盘踞建筑行业领域的恶势力犯罪案件。此次宣判,不仅是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精神的深刻践行,更是以雷霆手段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净化行业生态的有力宣示。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化名)、李某乙、张某丙等人在赵某丁的组织下,以同乡关系为纽带,逐渐形成以赵某丁为纠集者,以张某甲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组织流窜至青岛、临沂、济南、聊城、日照、德州等多个城市的建筑工地,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共计10起,涉案金额达16.07万元。

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多地连续作案,不仅严重侵害了相关用工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典型的有组织犯罪。

依法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禹城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认定恶势力组织的性质及其犯罪事实,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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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的依法审结,是我院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与司法担当。

下一步,禹城法院将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以坚实的司法屏障,为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禹城市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