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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看到关于一名干部的通报时,经常会产生类似下面这样的困惑:

为什么一名原本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被撤职后仍然能担任相当于处级的调研员?为什么一名因遭到问责而被公开免职的干部,过了两年后又悄悄“官复原职”了?为什么一名干部明明被降级了,却依然占据着之前的领导岗位一动不动?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困惑,其实就是没有搞清楚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关系,没有搞清楚免职、降级、降职、撤职、辞职、停职是不同的概念,所以野望谷就来给大家好好地入木三分讲解一番。

由于内容较多,所以这个话题将分为上、下两篇。本文是上篇,着重来聊聊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以下所有讲解的出处依据,全部来自于《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的《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权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以下为表述方便起见,统称为“规定”。)

【一 · 概念】

我们先说概念。按照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是三种指向不同但又彼此联系的概念。

举个例子,某人担任的“局长”就是一种“职务”,某人担任的“二级调研员”就是一种“职级”,某人的工资待遇为“二十级”则是一种“级别”。国家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所有公务员都会拥有一定的级别,但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会拥有职务或者职级。

三者之中,“职务”的公众出镜率是最高的、也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职级”次之,“级别”再次之。具体来说:

“职务”侧重于强调岗位职责、岗位权限,它通常与“领导”相提并论,领导职务有选任制(选举)、委任制(任命)、聘任制(聘用)三种产生方式。

“职级”侧重于强调个人待遇、个人资历,它近似于事业单位中“职称”的概念,职级有委任制(任命)、聘任制(聘用)两种产生方式。在历史上,“职级”曾有过一个大家更为熟悉的旧名称,也就是“非领导职务”。

“级别”则通过数字呈现,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用来确定工资档位。

“职务”与“职级”之间可以相互兼任或转任。比如,一个地级市的市局副局长与三级或四级调研员大致相当,这名副局长既可能同时兼任三级或四级调研员,也可能本就是由三级或四级调研员转任过来的;反之亦然。

“职务”负有领导责任,“职级”则不负有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然就是指挥链条体系中的一员,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享有一定职级的公务员则需要按照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哪怕是指挥者的职级低于被指挥者的职级。

如果一名公务员既担任领导职务、又同时兼任职级的话,那么组织上对他就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他的个人情况将被上级组织全面掌握,他日常履职时也主要是以领导职务的面貌示人;

如果一名公务员仅享有职级、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话,那么即便是他的职级已经与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相当,上级组织也不会对他按照单位领导成员进行管理,他亦不享有相当于单位领导成员的指挥权限,对他的管理也主要局限于本单位内部。

除了“职务”和“职级”之外,还有一个叫“职位”的概念:

“职位”侧重于强调岗位的类别和性质,按照规定,我国公务员主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这3类职位。

一般来说,“职位”通常不会与“领导”相提并论。所有公务员都可以被划分到某一类“职位”中,往后他们既可以走“职务”序列晋升,也可以走“职级”序列晋升。

选拔领导职务时有一套严苛复杂的程序要求和任职资格限制,通常需要经过分析研判、建议酝酿、提出动议、民主推荐、谈话调研、组织考察、民主测评、讨论表决、任前公示、任职谈话、任命或选举(或有)等多个环节。这其中,岗位履职需求、个人素质能力通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也就是得确保被任命的人能够“胜任”这个领导岗位才行。

而晋升职级时的程序要求就没有这么复杂了,通常只需要经过提出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单位审批这几道程序。相比起选拔领导职务来说,晋升职级通常不太需要考虑被任命的人是否有能力、是否能“胜任”的问题。当然了,晋升职级的任职资格限制还是有的,不过这种限制更多考量的还是个人资历。

另外,从编制的角度说,一个单位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名目都是由上级编制部门明文确定的,本单位无法随意增加或改变,这也就在客观上限制了选拔领导职务的自由度;

而职级晋升只要不超出规定的数量比例限制,不违反规定进行越权配置、破格晋升,那么本单位还是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的。

一名公务员不论是否拥有“职务”、是否拥有“职级”,只要他是一名国家公务员、担任着某种“职位”,那么他就必然拥有某种“级别”。

影响公务员“级别”的首要因素是职务和职级,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职务越高、职级越高,那么他对应的级别自然也就越高,级别应紧随职务和职级同步晋升;

次要因素是个人资历和实绩表现,也就是说,即便他的职务或职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只要他的考核结果达到了要求、或者年序资历满足了条件,那通常就得按要求晋升他的级别、提高他的工资档位。

除了职务、职级、级别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叫“衔级”。“衔级”的概念与“职级”近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职级”在公务员队伍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而“衔级”只适用于特定的行业系统之中。目前我国除了解放军军衔、武警部队警衔之外,就只设立了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员关衔、消防救援衔、外交人员外交衔这几类衔级,设置这几类衔级有的是出于其纪律部队属性,有的则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此外,对于监察委员会中的监察官、法院中的法官、检察院中的检察官,他们实行的是职务序列“等级”,而不是“衔级”。

第二,公务员系统中的“职级”不是必须授予的,例如达到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可能只拥有“职务”,而并无“职级”傍身。但“衔级”在特定系统中则是全覆盖的,比如只要是一名在公安、国安、司法行政部门或法院、检察院系统中处于在编在职状态的正式警察,那么不论其职务大小、级别高低,都必然拥有某种警衔。

第三,除了表明资历、业绩、待遇之外,“衔级”往往还比“职级”增添了一层功勋、荣誉、优抚的意味。

【二 · 层级】

明白了“职务”、“职级”、“级别”的概念后,我们再来看它们各自的层次序列,以及相互之间的套转对应关系。

我国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层次由高到低可以划分为10个等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此外,很多人印象中还有一个介于“乡科级”与“科员级”之间的“股所级”,比如县直属部门下面的股长(科长)、乡镇街道下面的所长(站长)等等。但事实上,“股所级”并不是一级法定的领导职务层次,担任股长(所长)的往往要么是资深科员、要么是乡科级干部。

我国不同类别公务员职位的职级序列不尽相同,就以最常见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为例,其职级序列由高到低可以划分为12个等级——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务员职级仅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一名公务员在达到了一级巡视员职级时,他在职级晋升这条道路上也就走到了头。

我国公务员的级别由高到低可以划分为27个等级,它们统一以数字标识,从一级直到二十七级,数字越小、级别越高,数字越大、级别越低。

按照规定,公务员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层次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之间的对应关系是:

(1)厅局级正职,对应一级巡视员(相当于历史上的巡视员);

(2)厅局级副职,对应二级巡视员(相当于历史上的副巡视员);

(3)县处级正职,对应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相当于历史上的调研员);

(4)县处级副职,对应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相当于历史上的副调研员);

(5)乡科级正职,对应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相当于历史上的主任科员);

(6)乡科级副职,对应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相当于历史上的副主任科员);

(7)乡科级副职以下,历史上叫科员的,现在对应一级科员职级;

(8)科员以下,历史上叫办事员的,现在对应二级科员职级。

在实践中,一名干部同时兼任领导职务和职级的,职级大多不会低于领导职务层次;一名干部由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往往还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晋升一个职级。

举例来说,不少厅局级副职干部在离开领导岗位后可以直接晋升到一级巡视员;不少县处级副职干部由于身兼三级调研员,因而在离开领导岗位后可以直接晋升到二级调研员;不少乡科级正职干部由于身兼一级主任科员,因而在离开领导岗位后可以直接晋升到四级调研员;

相反,如果该名县处级副职干部先前未兼任三级调研员的话,那么他就不能直接晋升到二级调研员;如果该名乡科级正职干部先前未兼任一级主任科员的话,那么他同样不能直接晋升到四级调研员。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是: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可见,职务与级别之间是典型的“一职对应多级”。而且领导职务层次越低、涉及的公务员人数也就越多,相应的个人具体情况也更千差万别、资历分布也更参差不齐,因此对应的级别也就越繁多。

需要注意的是,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下属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级到十五级,也就是跟上面的厅局级副职相当;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下属机关的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一级到十七级,也就是介于上面的厅局级副职与县处级正职之间。

这种做法也是跟先前国家有关“副部级国家局的内设机构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下设处室为正处级;副省级城市的市直工作部门和市辖区为副厅级,市直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市辖区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很多人在谈到副省级城市的干部级别时,习惯把市局副职、市辖区副职干部称为“大正处”,把市局下面的处长、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主任称之为“小正处”,从这里便可以找到依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是:

(1)一级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

(2)二级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3)一级调研员:十一级至十七级;

(4)二级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

(5)三级调研员:十三级至十九级;

(6)四级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7)一级主任科员:十五级至二十一级;

(8)二级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9)三级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三级;

(10)四级主任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四级;

(11)一级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12)二级科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由此可见,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从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来简单推导出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三者之间并不是绝对一一对应的:

比如,县处级正职对应一级调研员和二级调研员,同时对应十二级至十八级,然而却只有二级调研员才是完全一样地对应十二级至十八级,一级调研员则是对应十一级至十七级、也就是介于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之间;

又比如,县处级副职对应三级调研员和四级调研员,同时对应十四级至二十级,然而却只有四级调研员才是完全一样地对应十四级至二十级,三级调研员则是对应十三级至十九级、也就是介于县处级正职和县处级副职之间。

这种现象,跟前面讲到的很多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干部在离开实权岗位后、单位往往会给他提高一级来安排职级的做法也是相呼应的。所以说,人们常把一级调研员视为“大正处”,把三级调研员视为“大副处”,把一级主任科员视为“大正科”,把三级主任科员视为“大副科”,并非没有道理。

【三 · 待遇】

说完了“职务”、“职级”、“级别”三者的概念和层次后,我们再来谈谈它们最主要的一个应用场景——“待遇”。

概括来说,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待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政治待遇,比如是否有资格以及有多大权限参加会议、阅处文件、听取汇报、参加组织生活、参与议事决策等等;

二是工作待遇,主要是指在秘书配备、警卫配备、公务用车、办公室面积、差旅标准、住房和宿舍标准等方面的规格;

三是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在医疗保健、交通补助、住房补助、日常福利、退休后疗养等方面的标准;

四是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在工资奖金、养老金等方面的标准。

简而言之,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主要同“职务”挂钩,生活待遇主要同“职级”挂钩,工资待遇主要同“级别”挂钩。

由于职务可以直接影响职级和级别,而职级只能直接影响级别、对职务的影响力则会弱一些,所以只要一名干部担任的领导职务层次上去了,那么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工资待遇往往都会同步得到提升;

即便是这名干部退休了、或者是转任为职级公务员了,他原先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也能有相当一部分得以继续保留,除非这名干部是因为不胜任、不适宜、或者出现过错而被免去领导职务的。

但是,如果一名干部只是被晋升了职级,而却并未同时兼任、先前也没有担任过相当于这一职级的领导职务的话,那么他往往就只会在生活待遇、工资待遇上获得提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则不会发生改变。

假如一名干部既担任着领导职务、同时又兼任着职级的话,那么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应按照领导职务确定,生活待遇、工资待遇则应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举个例子,市局的一名科长晋升为四级调研员后,尽管他在生活待遇、工资待遇上朝着本单位的副局长看齐了,但他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却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基本还是跟其他普通科长一样,他仍然要听从局领导的指挥,干部管理关系仍旧停留在本单位内部;

市局的一名副局长在转任(或兼任)三级调研员后,一方面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会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在转任的情况下)还会因为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而有所缩水,但另一方面他的生活待遇、工资待遇却可能还因此获得些许提升,毕竟三级调研员相当于是“资深副处”,其对应的级别介于县处级正职与县处级副职之间。

当然了前面讲过,“一职对应多级”是普遍性的现象,公务员的级别也不完全是由职务或职级决定的,个人资历和实绩表现也能发挥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职务或职级的干部虽然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的标准大体是一样的,但他们的工资待遇却很有可能存在差异。

按照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如果一名公务员累计五年获得称职以上考核结果的话,那么即便是他的职务(职级)未发生任何变动,也需要在他目前所担任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这样一来工资待遇也就得到了提高;

如果一名公务员累计两年获得称职以上考核结果的话,那么即便是他的职务(职级)未发生任何变动,也需要在他目前所处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篇预告】

本文作为上篇,主要是跟大家聊了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至于下篇,咱们就来聊聊免职、降级、降职、撤职、辞职、停职这些概念到底有啥区别?它们到底哪些属于组织处分,哪些不属于组织处分、只是正常的职务调整?遭到处分对个人发展究竟有多大影响?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去职而不降级”,或者几年后又被“官复原职”呢?

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