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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吕云锁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这一免职公告迅速成为热点,即便是在假期内,说明这个案件具有很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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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市民王女士(化姓)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2025年9月5日,吕梁中院法官吕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对前来配合案件询问工作的王女士本人实施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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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新黄河记者获悉,此事经王女士报案后,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西属巴派出所已于4月10日就王女士报称被猥亵一案进行行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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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新华社记者从山西省有关方面获悉,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

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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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2日从山西省有关方面获悉,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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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精虫上脑的吕云锁没想到,媒体曝光后,惩罚来得这么快,而且这么重。

这当然是咎由自取。

但有个问题,这里面的程序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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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法官法。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显然,这次适用的是第八项。

违纪违法是否有法律机关确认是个问题,毕竟案件还在刑事侦查阶段,就这样是不是有点操之过急?万一经过侦查不构成违法?或者说不违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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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是处分法官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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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是公务员,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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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明的是:这个吕法官的作为确实挺恶劣的。

但对再坏的人,也要依法定程序处分才行,因为我们是法治社会。

2026年5月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