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费”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经济补偿金外,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另行支付的补助费用。

以下是关于医疗补助费支付的几点关键说明:

一. 支付条件:医疗补助费通常在以下情况下支付:

  1.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二. 支付标准: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

三. 计算基数: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通常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劳动者遭遇疾病或伤害时的经济支持。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在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劳动者在主张医疗补助费时,也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失效/废止)(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效)(劳部发〔1995〕309号)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效)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案例参考

关联索引

案号:(2023)沪01民终514号

基本案情

T某于2019年4月15日进入W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T某担任成本会计一职,月基本工资为14,500元,每月补贴545元,另约定了奖金(补偿)14,500元(需服务到合同结束期)。

2019年11月,T某被确诊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连续病假。2020年3月6日T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W公司通知T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22年1月11日T某医疗期满到期终止。T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7,608.96元。

01

一 审

关于医疗补助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现,T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尚未享受退休待遇,W公司应当向T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T某2019年4月15日进入W公司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则长期休病假,一审法院据此酌情判令W公司按7,608.96元/月的标准向T某支付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故W公司应当向T某支付医疗补助费68,480.64元。

02

二 审

关于T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本案中,T某2019年4月15日进入W公司工作,2020年1月1日起长期休病假,故一审法院据此酌情判决W公司按照7,608.96元/月的标准向T某支付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即68,480.64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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