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5月2日讯,自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扎实推进城市更新”以来,包括5月2日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一项措施的苏州在内,已有包括深圳、广州、天津、武汉等多地密集出台新政,部署稳楼市举措。
深圳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4月29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知,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为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推动住有宜居、职住平衡,《通知》明确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一是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增购1套商品住房。即: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3套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2套商品住房。
二是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及以上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其他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政策不变。成年单身人士继续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申请的,贷款额度从11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
二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上浮比例从40%提高至60%;新增初婚初育居民家庭购买本市住房上浮情形,上浮比例为50%,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本市住房的,上浮比例从50%提高至70%,初婚初育家庭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居民家庭的上浮比例需二选一,不能叠加;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上浮比例从20%提高至40%。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可累加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170%,即缴存职工个人最高可贷189万元,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351万元。
广州发布新政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步推出“卖旧买新”专项补贴
4月30日,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大力支持住房消费,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10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至200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60万元;放宽存量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允许转为组合贷款。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发放“购房家装家居消费券”等形式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土地出让时,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承载能力和地块实际情况,推出“预售阶段确定学位”“网签后即可入学”等措施。支持港澳居民来穗置业,简化购房申请材料,提供按揭便利及资金结算绿色通道,支持住房公积金跨境人民币结算。
支持居民“卖旧买新”,畅通一二手住房置换链条。发放“卖旧买新”专项补贴,居民个人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且在网签日前后1年内出售个人名下本市二手住宅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按所购新建商品住宅贷款总额的1%,单套房屋最高补贴3万元,补贴总金额2亿元,用完即止)。鼓励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二手住宅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及其他用途房源,支持二手住宅业主卖旧买新,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优化房票安置政策,加大房票使用力度,将房票安置适用范围从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拓展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符合条件的多种形态物业的征收补偿;优化规范房票发放兑付流程,落实推动房票“跨区使用、全市通用”,探索推动“一二手联动使用”。
坚持“以需定供”,科学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供应与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动态挂钩机制,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年度内不在同一规划单元集中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适时选取合适地块试行开展现房销售。
支持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收购存量商品住宅用作安置房,鼓励收购存量商办用房用于经营性物业的安置。加大商办物业去库存力度,因地制宜推动存量商办物业合规转换为医疗、教育、养老、酒店、康养、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继续使用专项债券收回符合条件的低效存量土地。
天津发布房地产新政,优化房地产供给促进住房消费
4月30日,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优化本市房地产供给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区因地制宜用足用好国家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优先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宿舍、人才房等,合理调控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用好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支持企业通过合理优化设计要求等方式,推进房地产项目持续开发。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各区面向各类人才、新市民、青年人、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逐步解决相关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武汉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4月30日,武汉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一、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无成套住房的,按家庭首套住房认定。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2027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已有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缴存人家庭在武汉市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不予贷款。
三、优化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分级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自有住房,或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五、给予新城区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202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5%给予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六、加大购买商办类房屋支持力度。202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新建商办类房屋的,按购房合同总房价款的1%给予补助优惠。
七、延长部分政策实施期限。对《关于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武住更发〔2025〕6号)中第五条“扩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范围”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苏州: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50万元
5月2日下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消息,出台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其中提到,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和套数认定标准,申请时全国范围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购买新建“两智一全”等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购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购买现房销售的产权公寓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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