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施行。这是规划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法治引领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新篇章。“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规划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成为国家规划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为各类规划赋予了清晰的定位、严谨的秩序和刚性的责任,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系统转化为法律制度与刚性程序,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遵循与制度保障。
原文 :《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法治遵循》
作者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 张文忠
图片 |网络
确立“人民至上”的价值坐标。“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庄严的法律宣示,为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确立了根本的价值坐标。它昭示着:城市并非为发展而发展的冰冷机器,亦非为少数人服务的华丽舞台,而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温暖空间载体。“国家发展规划法”将“人民性”确立为规划工作的最高原则,从制度源头上遏制了脱离群众需求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国家发展规划法”充分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规范“问计于民”的法定程序。城市不再是规划师图纸上的线条或管理者案头的文件,而是人民亲手描绘的生活图景。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这一条款将公众参与从倡导建议上升为刚性程序,确保了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中的重点与难点,能够源于人民呼声,并有效回应人民期盼。
落实“规划法定”的刚性约束。该法第五条确立的“规划法定原则”,使规划不再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可有可无之物,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动纲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换一任领导换一套思路”的顽疾,保障了城市民生项目的连续性与稳定性。这一制度设计的深层意蕴在于,它不仅守护着民生承诺的连续性,更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空间管制边界等刚性约束,让人民城市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建立“统筹协同”的规划体系。“国家发展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这一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各类规划各自为政的顽疾,为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构建起一套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系统框架。如果说规划法定的刚性约束为城市守住了底线、划定了边界,那么统筹协同的规划体系则为城市凝聚了合力、打通了路径,让每一份民生承诺都能从愿景变为现实,让每一项民生工程都能从“纸上”精准落到“地上”。
构建“全周期监督”的评估机制。“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五章建立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制度,要求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使得每一份民生承诺都经得起人民的检验,每一项城市工程都接受人民的审视。该制度将规划从“一次性审批”转变为“全周期体检”,让人民不仅成为城市建设的“规划师”,更成为城市发展的“阅卷人”。规划的权威不仅在于“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在于“执行得好不好要接受人民检验、调整得对不对要有科学依据”。“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的全周期监督机制,其深层意义在于推动城市治理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向“全周期精细化管理”。
树立正确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政绩观。“国家发展规划法”对领导干部政绩观的作用,是该法最深刻、最持久的制度贡献之一。它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法治设计,将“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从道德倡导转化为制度约束,从个人觉悟上升为法定责任。“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这意味着,规划执行得好与否,不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法律定了调”。规划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期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布,总结评估报告要接受人民代表审议。这种制度设计,将干部的政绩评判权从“上级领导”部分地转移到了“人民群众”手中。当干部意识到“人民满意才是最大的政绩”,当干部明白“任期结束时规划兑现情况要向人民交账”,政绩观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转变。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99期第1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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