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许某在岗近26年,工作期间视力发展为一级视力残疾,随后被公司先降薪免考勤,后以“旷工”为由开除。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20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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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许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许某从事商务经理岗位工作。工作期间,许某视力出现病变,逐级发展为一级视力残疾。

2023年2月,公司与许某沟通协商降薪离岗,约定许某自次月起无需考勤,薪资由8450元/月降至3300元/月,要求许某提交病休申请。

2024年1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许某,自2024年1月1日起需通过门禁考勤设备打卡,但未告知变更后的打卡地点信息。许某收到通知后多次要求进行沟通,但公司均未正面回应。

2024年5月,公司以许某长期缺勤、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许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月至5月期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出具离职证明。仲裁仅支持公司向许某给付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驳回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许某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2023年3月1日后,已不对许某作实质性考勤要求,2024年1月单方面变更考勤规则,既未与许某沟通,亦未告知打卡地点等具体信息,属于以变更考勤要求的方式制造许某旷工的情形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多万元、2024年1月1日至5月8日期间工资1万多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