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化姓)在岗26年,工作期间视力发展成为了一级视力残疾,处于失明状态。她被公司先降薪免考勤、后突然要求打卡却不说打卡地点,最终以“旷工”为由开除。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恶意制造旷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20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997年,王女士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商务经理。工作期间,她的视力逐渐恶化,最终发展为一级视力残疾。2023年2月,公司与王女士协商降薪离岗,约定从次月起无需考勤,工资从8000多元降至3000多元,只需提交病休申请。王女士接受了这一安排。

然而不到一年,2024年1月15日,公司突然通知王女士,自1月1日起必须通过门禁考勤设备打卡。但通知中连打卡地点都没有告知。王女士多次请求公司沟通,公司始终不予正面回应。

此后四个多月,公司默默记录王女士“缺勤”。2024年5月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期间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离职证明。仲裁仅支持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请求。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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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变更考勤规则、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变相逼迫残疾人劳动者离职。保障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社会文明与法治进步的体现。

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陈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