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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监狱法》及实务操作:
一、法定底线
《监狱法》第七十八条:天气允许时,每日必须保证适当户外活动时间(无硬性时长,但实务有惯例)。
二、现实执行(全国大致标准)
• 劳动日(周一至周五)
◦ 每天合计约1–2小时,分上、下午各一次。
◦ 每次通常30–60分钟(常见:上午30分钟、下午60分钟)。
◦ 多安排在收工后(如17:30–18:30)。
• 休息日/教育日(周六、周日)
◦ 时间更长:每天2–3小时,可分2–3次。
◦ 可散步、做操、打球等。
三、影响因素
• 天气:雨雪、极端寒暑可暂停或缩短。
• 监区类型:劳动监区较短,后勤/老弱病残监区稍长。
• 改造表现:分级处遇不同,表现好可适当延长。
四、一句话总结
平时每天1–2小时(分两次,每次半小时到一小时),休息日可到2–3小时,全程在划定区域、民警看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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