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是北京的一家企业,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员工现已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现该员工因达到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伤员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一,如果工伤员工已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待遇,且仍有继续劳动以维持生计的需要和可能性,则用人单位可能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则上,对于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法院不再支持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后,不存在“就业困难”的前提条件。但员工虽已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此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表明仍存在继续劳动以维持生计的需要和可能性。此外,该员工为十级伤残,工伤造成的损害会对其后续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来看,此情形符合该补助金的发放条件。

第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职业关系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京03民终 1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员工年满60周岁但未达最低缴费年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法院认定其仍存在继续劳动维持生计的需要,符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相关事务时应尤其谨慎,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新政下,“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与“能否实际办理退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员工虽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无法实际办理退休,仍可能存在继续劳动的需要,不能简单地以“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实际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