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我国联合国常驻大使傅聪将再次担任安理会轮值主席国主席,从国际公法视角来看,安理会轮值主席国没有催收别国欠款的义务。所以对于联合国欠款大户的美国,轮值主席国对其并没有约束手段。

具体而言,安理会主席的法定职责仅限于以下范围:主持安理会的正式及非正式会议;与安理会成员国及其他希望将有关事务提交安理会讨论的联合国成员国进行磋商;代表安理会向媒体发表谈话以传达安理会全体成员就某一问题达成的共识;在专门会议或研讨会上代表安理会发言。此外,主席还负责核定秘书长拟定的临时议程,并在程序问题上作出裁决。

由此可见,安理会主席的职权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代表性——主席是安理会集体决策的执行者(相当于"会议召集人"+"议程核定人"),并非独立决策者,其所有行为均须在安理会整体框架内进行,绝非独立的行政长官或司法执行者。

换言之,安理会主席是安理会的"主持人"和"传声筒",而不是欠款的追缴者。所以,目前的联合国一直在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加快内部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联合国会员国欠缴会费的问题,在《联合国宪章》中有专门规定,但这一机制与安理会主席毫无关联。

(一)宪章第十九条的投票权暂停机制

《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联合国大会,而非安理会,更非安理会主席。例如,美国若持续拖欠会费,将可能在联合国大会中丧失投票权,但仍将保留其在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和否决权。

第十九条的核心设计是把"欠费"与"联大投票权"直接绑定,是一套自动触发的法律约束机制,而非需要人为催收的程序。

(二)无强制催收制度

如前所述,对于会费拖欠,联合国本身的制裁手段极为有限,无法发行债务,也不能对拖欠的国家进行惩罚,更无法透支。

会费催收缺乏强制力保障,根源在于联合国的政府间组织性质——联合国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权或司法执行权,其运作完全依赖会员国自愿履行缴费义务。因此,各国"以欠费来换谈判筹码"已形成一种制度性的难题。

联合国所有的会费管理职能均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大会这一端负责,安理会并不参与日常会费催收工作,安理会主席更无此职权。

为什么安理会轮值主席国没有这项义务?这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上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职权必须由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扩张解释。

联合国会费拖欠的后果由《宪章》第十九条自动执行,属于制度性后果,无须任何人"催收"。第十九条的"自动丧失大会投票权"机制本身就是一种无需人工干预的制裁方式。

此外,安理会主席任期仅一个月,每月轮换一次,这种短期轮换的制度设计决定其不可能也不应承担持续性、执行性的职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个常见的思维误区是:既然安理会主席可以斡旋国际争端、呼吁冲突各方"保持克制",那么似乎也可以"催收债务"。但这恰恰是国际法功能分区的核心区别:

安理会主席的职权边界 = 会议程序 + 议程核定 + 共识声明,完全不包括财政或司法执行。

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可以采取经济、外交乃至军事行动制止对和平的威胁——但会费拖欠即使数额巨大(如目前最大欠费国美国拖欠约30亿美元),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也不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并不属于安理会可以强制介入的事项。

综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