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祥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汤凯为祥云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名单
(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祥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张挺提请:
决定任命何丽芳为祥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决定任命周智梅为祥云县统计局局长;
决定任命杨丽梅为祥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决定任命李光文为祥云县司法局局长,免去祥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李春良为祥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决定任命郭希宏为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决定任命王崇标为祥云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决定任命陈家臻为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任命赵明军为祥云县商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赵登银的祥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决定免去杨向慧的祥云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付利琼的祥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史纯荣的祥云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杨曦丽的祥云县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张健维的祥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谢卓晟的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任军文的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决定免去刘平的祥云县商务局局长职务。
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祥云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赵云峰提请:
任命周凡吉为祥云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元龙提请:
任命宋超为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钱迎霞为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杨稚娟为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立志、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政、赵明军、喻德源辞去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政、赵明军、喻德源7名同志的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刘磊同志的祥云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鹿鸣乡大凹奈村选区选出的代表周立志、沙龙镇白石岩村选区选出的代表赵碧明、鹿鸣乡鹿鸣村选区选出的代表杨明、下庄镇下庄村选区选出的代表刘磊、普淜镇普淜村选区选出的代表李银茂、刘厂镇刘厂村选区选出的代表杨政、禾甸镇上赤村选区选出的代表赵明军、米甸镇米甸村选区选出的代表喻德源因工作调整变动,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接受周立志、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 政、赵明军、喻德源辞去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东山乡妙姑村选区选出的代表张建华因调离祥云县;95445部队、95406部队选区选出的代表赵谷因退伍转业离开祥云县;普淜镇折苴么村选区选出的代表普祟华、祥城镇高牧村选区选出的代表周允光因病去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祥云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周立志、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政、赵明军、喻德源、张建华、赵谷、普祟华、周允光的代表资格终止。
至此,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20名。
特此公告。
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祥云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周立志等8名同志辞去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6年4月30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立志、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政、赵明军、喻德源8名同志辞去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赵碧明、杨明、刘磊、李银茂、杨政、赵明军、喻德源7名同志的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刘磊同志的祥云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祥云时讯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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