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1·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日17时左右,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街道中航大道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名工人在修缮厂区过道顶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经调查认定,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6年1月2日上午8时10分许,童某某开车带着章某某到达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此时黄某某已经在现场等候,上午8时30分,童某某安排章某某和黄某某开始对厂房墙面铁皮进行固定。
下午2时左右,童某某安排章某某和黄某某开始对过道上面的顶棚进行修缮,他们先爬上顶棚清理积雪,清理完毕后,章某某在过道顶棚上负责焊接过道顶棚斜梁上的檩条,黄某某在顶棚上负责固定过道顶棚的泡沫夹板,童某某在地面协调施工进度。
下午5点左右,童某某看天快黑了,想看顶棚上两人的施工进度,便通过伸缩铝合金梯爬上顶棚查看。此时,章某某和黄某某正背对童某某低头施工,忽然听见有物体坠落的声音,两人回头向下看到童某某侧身躺在顶棚下面的地面上,身上未系安全带,安全帽掉落在身侧。
事故发生后,章某某立即拨打了120,大概20分钟左右,120到达现场后,将童某某送至襄阳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6年1月2日18时25分宣布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童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约6米高的顶棚,导致踏空发生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将厂区内过道顶棚修缮工程口头发包给童某某,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核施工人员的高处作业资质,未对童某某承揽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并督促整改到位。
追责问责
(一)不予追究责任
童某某,作为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厂内过道顶棚修缮工程的承揽人,无高处作业资质,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冒险指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予以免责。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将厂区过道顶棚修缮工程发包给童某某,未与童某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童某某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童某某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柿铺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20〕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柿铺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的现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柿铺街道办事处向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某。作为湖北波蒂尔通风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直接负责人,未与童某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樊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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