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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公司的工程师,却突然被调岗到流水线当操作工。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公司赔偿员工25万余元。

2024年8月,某技术公司向工程师沈先生发出人员分流安置通知函,载明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决定取消沈先生所在岗位,将其借调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担任流水线操作工。6个月借调期内,沈先生可参加公司内部其他岗位应聘。若未能内部应聘成功,借调期延长至12个月,期满后再次协商安置方案,包括正式转岗至借调岗位、进入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沈先生收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回应,遂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后某技术公司以沈先生构成旷工且拒绝合理调遣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沈先生认为,某技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获得仲裁支持。某技术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

某技术公司认为,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架构进行了调整,故借调沈先生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是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行为。

沈先生辩称,工程师与流水线操作工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均不相同,其拒绝借调合法合理,且其一直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卡,不构成旷工。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某技术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调整沈先生工作岗位,但相关岗位调整也应当具备合理性。沈先生的新岗位与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沈先生因顾虑从原岗位离岗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核标准、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及担忧日后公司可能还会对其频繁调岗,故不同意到借调的新岗位报到,该行为具备合理性。在此情况下,沈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而继续在原岗位出勤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旷工。某技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向沈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现本判决已生效。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应对市场变化,可能对劳动者岗位等安排作出相应调整,这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需注意,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存在明确边界,即调岗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且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指出,调岗应与劳动者技能相匹配,保持职业价值延续。

具体而言,调岗的新岗位不仅要处于劳动者可适应胜任的范围内,还需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保持基本的关联性与适配度。若调整后的岗位在工作性质、专业要求等方面与原岗位存在根本差异,便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者职业积累的否定,有违用人单位应尽的保护照顾义务。本案中,某技术公司将沈先生从工程师调岗为生产线操作工,二者在专业技能、工作内容及职业发展路径上均无延续性,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考核内容亦不相同,明显缺乏正当合理基础。

原标题:《上海一工程师成流水线工人,这样的调岗不合法 | 劳动节劳动法③》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