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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政治权利,源于自然法的奠基——人的权利并非被人定法设定的,而是源于一种人定法之上的观念——自然法。自然法指向一种超越人类理性的宇宙秩序,是人定法之上的正义原则。

比如,在美国对委内瑞的行动中,有人认为这违背了联合国的相关法律。但是在自然法看来,联合国的相关法律属于人定法,人定法要遵守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比如不伤害他人,不限制他人自由等等。一旦国家实体僭越了这个原则,那么作为高位法的自然法就需要介入。在这个意义上,对委内瑞拉的行动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因为它符合自然法——扬善惩恶,捍卫人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的根基在于对形而上学的“仰望”,自然法是对超验的“善”的追求,是宇宙理性的体现,它原本就存在,是被人类“发现”的,而不是人类发明的。

本期我们解读,海因里希罗门的《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罗门写这本书的时候正值纳粹兴起,罗门致力于通过这本书对纳粹消解自然法的行为做出批判。他认为,一旦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根基被摧毁,人类社会就走向了彻底的实证主义,而这是走向极权主义的温床,最终必然导向实证主义与人定法的绝对独尊。而海因里希罗门也因为这本书而被纳粹监禁。

一、希腊、罗马时代:自然法是宇宙秩序

在古希腊,自然法起源于人们对宇宙秩序的追问。在古希腊人眼中,自然法的“自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一种整体性的宇宙秩序,它既包括物理世界的法则,也指向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

在古希腊悲剧中,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描写了勇敢的安提戈涅以上位法对抗城邦命令的故事。安提戈涅认为,城邦不允许自己埋葬兄长是不符合天理的,无论一个人犯了怎样的错,他都应该得到体面的安葬,这就是天理。在古希腊,自然法被理解为天理,也就是宇宙秩序的一部分,它是一种普遍的、不变的、可被理性认识的法律,也就是正义观。

到了罗马,法学家引入希腊哲学的观念,使自然法成为一种真正的“法学世界观”。罗马人认为,人定法是在自然法之下的延伸之物,只有基于自然法的正义原则人定法才有了根基。而自然法为人定法提供了一个超验的道德起点,我们通过判断“人定法或者实证法是否符合自然法”来确定它是否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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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

二、经院哲学时代:自然法形而上学的源头

古希腊和古罗马为自然法的诞生埋下了理性的种子,这颗种子经历中世纪的神学思辨终于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特别是托马斯阿奎那,他把自然法纳入神学框架,为自然法赋予了形而上学的根基,也使自然法获得了缜密的理性表达。

阿奎纳对法律做了四种区分——

永恒法——代表着造物主理性中所蕴含的宇宙秩序;

神法——宗教经典中对永恒法的补充;

自然法——代表着理性的动物——也就是人对永恒法的理解,人可以直接认知的造物主的法则;

人法——也就是人定法或者实证法,代表着社会中具体的法律条款,它必须以自然法为依据,否则便不具备正当性。

阿奎纳指出,自然法是人法的目的来源和正当性的根基。这说明在经院哲学时代自然法并不反理性,恰恰相反,经院哲学认为“人的理性足够认识自然法”。不过,这理性不是完全自足的,它必须指向一个超越的源头——造物主。

阿奎纳对自然法的系统整合为罗门提供了依据。他指出,当自然法失去了和形而上学的联系,就失去了宗教的超验属性,仅仅沦为人类理性臆想的产物。

这是对自然法的消解,也是人定法膨胀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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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纳

三、自然法的消解:从格劳秀斯起源

罗门认为,格老秀斯的思想是自然法消解的源头。

一方面,格劳秀斯是经院哲学时代自然法传统最辉煌的阐释者之一,他将自然法和罗马法、万民法做了系统的整合,捍卫了自然法的神圣性。但另一方面格老秀斯也消解了自然法,他那句著名的论断——自然法“即便造物主不存在”也依然有效,在事实上成为自然法消解的源头。

当然,格劳秀斯并非主观上要破除自然法的形而上学,但这句话依然开启了对自然法的祛魅。在格劳秀斯之后,自然法的超验基础被抽离,成为人类纯粹理性的产物。于是,自然法变成了“人基于理性建构”的规范,在实际上走向了人定法。罗门认为,一旦抽离了自然法的超验根基,一种“可以被人任意设定”的理性道德观就超越了自然法,自然法不再是“永恒的”,而成为根据统治者意志而“流变的”,这对人类的道德是最大的威胁。

四、理性的膨胀:自然法被抽离形而上学根基

在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重新对自然法做出了理性主义的解读,虽然他们的理论名义上是自然法的延续,实则已经改换了自然法的本质。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不再是人类服从宇宙理性的原则,而人在自然状态中通过理性计算得得出的原则,人不再追求政治绝对的善,而仅仅是为了“自我保全”。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与财产权的规范性前设”,这同样抽离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学原则。而在卢梭的手里,自然法也不再是宇宙的前定秩序,而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德性。

罗门认为,经过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对自然法的理性解读,自然法从“宇宙秩序”变成了为“个体权利”,这表面看是一种概念的流变,但其实是形而上学迷失的过程。在近代,自然法已经等同于实证主义,因为一旦失去形而上学的根基,“理性自明的自然法”最终都将回归到“人定法”的逻辑中去。

以康德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虽然仍然谈论自然法,但他们已经把自然法的重心从“客观秩序”转向了“主体自律”的先验理性。这进一步挥别了自然法在古典传统的宇宙论基础,人定法的正当性不再依赖于超验的道德准则,而仅来自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此时,形式的“合法性”已经和自然法的“正义性”分离。

罗门最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一旦否认自然法的超验属性,人定法便没有了任何道德约束——国家通过“合法程序”发布的任何命令都被认为是正义的。罗门在此批判的是“希特勒法学”,他认为德国走向纳粹是被自然法被消解的后果,德国的法律已经变得没有根基、没有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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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

五、正义性与合法性的脱离

罗门对人定法对自然法的消解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他认为,人定法的合理之处在于,法学当然要研究真实社会的真实状态,但是,当基于理性阐释的人定法把一切价值判断都宣布为不可知、无意义,那么这种法律就丧失了正义的根基,他们把法律实证主义从一种“技术方法”提升为一种全面否定任何价值观的哲学立场,这是理性的僭越,也是自然法的崩溃,它必将带来人定法的膨胀,从而为人类社会埋下灾难的伏笔。

当自然法被消解,统治者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任何法令都无法被质疑和反思,于是法律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开始脱离,这正是纳粹德国通过符合形式的“人定法”剥夺犹太人生命尊严的原因。

罗门到底在说什么?

罗门认为,自然法是被“发现”的,而并非被“创造”的,因为自然法是前定的宇宙秩序。这个秩序不仅在自然科学中存在,而且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人类具备洞察这种秩序的能力,人对自然法的理解既不是演绎推理的产物,也不是经验归纳的积累,而是一种“洞察”——自然法才不仅存在于造物主的启示中,而是可以被人类理性发现的。

罗门想表达的是,一旦自然法形而上学的根基被拆除,正义将会被扭曲,因为理性无法为正义奠基,正义起源于更高维度的“善”。要抵抗极权主义的威胁,就必须让法律具有超验的道德源头,这种超验的源头是对人的理性的校准。罗门其实是对古典自然法的回归——他告诉我们,在“合法性”和“正义性”分离的是滴啊,在人定法泛滥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通过超验的自然法来辨认正义与邪恶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