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问:“那个火灾,事故原因查出来了吗?”

我说:“黑子,我让你多看文章,你就还是不听。脑子里没东西,一开口就外行,瞧瞧,又丢人了不是?!”

这么一说,黑子愣愣地看着我,有些不解地问道:“火情通报里不是说,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吗?”。

我说:“没错,通报确实是那么写的。写通报的人外行,你也跟着外行,这都是不学习、不看文章的结果。”

“怎么外行了?”黑子涨红了脸,有点急。

“还没调查呢,就说是事故,事故是随便拿来就说的吗?”

紧接着,我给黑子普及了一下专业课本里的基础知识:

火灾按性质分为三类。其一为放火,属于故意犯罪,是典型的刑事案件,绝不能冠以“放火事故”之名;其二是失火,即因过失引发火灾,这类因主观过错导致的灾害,才通常被定义为事故;其三是意外,由不可抗力、超出人类意志与防控能力的因素引发,属于意外事件,与事故有着本质区别。

“还没调查呢,就说是事故,一看就没学过火调。难道一旦调查出来是放火,你还说它是放火事故吗?”

听我这么一说,黑子的脸更红了。黑红的脸,像个猪肝。

火灾发生,调查工作还没启动,便将火灾定性为事故,既不专业,也不严肃,更会对后续工作产生误导。

不懂专业的人太多了,非专业的流行掩盖了专业,工作便陷入了被动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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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即世界,语言的边界即思维的边界。一句随意的“事故”,看似只是口头无意,实则会潜移默化影响判断、左右行动。

混淆案件、事故、意外事件的法律与逻辑边界,违背火灾调查的基本准则。从工作严谨性来讲,未查先定是对事实、对职责的不负责任;更关键的是,先入为主的定性会固化调查思维,干扰调查方向,让工作人员带着预设结论开展工作,极易遗漏关键线索,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真正的火调人都知道,《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这里没说“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其他所有火灾,不论可能是什么性质,都需要先由消防查原因,然后根据原因才能定性,定性了才能按照法定管辖进行分工处理。该移送的移送,该由消防处理的由消防处理。《消防法》规定的罚款、警告、拘留什么的,都是消防处理火灾的方式。

火灾发生后,还没调查呢,就把它说成是事故,这可不是个小事呀!

黑子,你听见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