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25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阿拉尔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用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售卖给老年人。经查,当事人采取组织中老年人免费打卡体验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参加医院体检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通过播放音视频以及口头介绍等方式,宣称“某款种子油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退血管斑块、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抗动脉粥样硬化,甚至承诺服用后15到20年不得心梗、脑梗等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种子油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宣称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货值金额共计4.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3日,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公司自立标准
收费案
2026年1月19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图木舒克某公司开展收费行为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在办理燃气用户补办燃气充值IC卡业务过程中,以高于成本价的标准收取IC卡补卡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收费依据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024年两次分别从两家公司采购燃气IC卡各300张,采购成本均为10元/张。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该公司共为340户办理补卡业务,共使用IC卡340张,每张IC卡收费50元。2026年1月22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退还多收价款1.36万元。截至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仅完成退款0.36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96万元、罚款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查处可克达拉某学院
食堂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经营
自制饮品案
2025年10月28日,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可克达拉某学院食堂汉堡销售间设置饮料机,现场制作并销售可乐、咖啡等冷热饮品。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2025年9月12日起,未经申请变更经营项目,擅自开展自制饮品经营活动,且在采购自制饮品所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时,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第五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销售
不合格水泥案
2026年1月15日,第五师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查检验报告显示,某建材店销售的1批次复合硅酸盐水泥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从某水泥厂购进该批水泥50吨,履行了查验产品合格证、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资质等义务,但未建立销售台账。除被抽样的20公斤外,其余产品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0.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0.38万元的行政处罚。
5.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仓储超市经营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11月18日在某仓储超市购买聚天红松子28包,聚天红阿拉尔灰枣4包,发现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于当日现场核查发现,投诉人购买的4袋聚天红松子封口处见钢印“2025年10月30日”和“2025年9月1日”字样,3袋聚天红阿拉尔灰枣封口处见钢印“2025年10月30日”和“2025年7月2日”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7.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第九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体验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14日,第九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体验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摆放XX治疗仪,并向体验治疗仪的老年人发放的宣传单页上宣称该治疗仪具“以电补气、气血双补、活络养生”等功效,以此招揽顾客。经查,该治疗仪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原发性Ⅰ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当事人无法提供XX治疗仪具有“以电补气、气血双补、活络养生”等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7.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对某钢结构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液氧气瓶由某气体公司充装。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某安装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乙炔也由上述公司生产并充装。经查,该气体公司自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氧气、液氧、乙炔气瓶充装活动,且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乙炔气体。共擅自充装气瓶1395只,生产乙炔气体397瓶,违法所得共计3.774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2026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乙炔气体,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745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兵团市场监管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石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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