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是去年十月九号下午三点整,台北车站东侧第三根柱子后面,一个穿灰夹克的男人蹲在地上,手搭在老人胳膊上。她是从香港来的,七十一岁,一个人来台湾散心,行李丢了,在车站里问路,后来跟几个人坐在地上喝啤酒。三点零八分,其他人走了,她头一歪,直接滑倒在瓷砖地上。没人扶,也没人喊,他就这么拽她手腕,拖到柱子后面,监控清清楚楚拍了九分四十三秒。
整个过程,广播在报车次,保洁推着车从十米外经过,穿制服的人低头扫地。有人路过,看一眼就走;有人举起手机拍,拍完存进相册,转身就走。没人大声喊一句“你在干什么”,没人上前拦一下,没人蹲下去摸摸她的呼吸。直到一个马来西亚来的大学生,二十二岁,背包上有台大校徽,他从二楼看见全过程,绕到服务台后面压低声音打了110。
警方十五点三十七分到场,邱胜明没跑,就坐在那儿,手里还捏着半瓶啤酒。他二〇二四年在桃园偷过一辆小货车,判六个月,可以缴罚金代替坐牢,但他两万四千块没缴,检方发了通缉令。他躲进车站,不是瞎碰,是算好的——人多、监控多、但巡逻两小时一次,空档够他蹲一天。他指甲黑、头发乱、常坐在B1出口长椅上,谁也不会多看他一眼。
法院四月三十号判的,五年二个月。检方求刑七年,理由很硬:他有前科、翻供、被害人高龄失助、案发在公共场所。但法院没判累犯,也没加重量刑,判决书里写的是“未持械、未言语威吓、被害人当时意识模糊”,所以酌减。这话不是我说的,是判决原文写的,白纸黑字。
有人问,为什么不是七年?其实法律没写错,五年二个月在法条范围内,三到十年,它没超线。问题是,法律怎么衡量“七十一岁独行老人,在异乡喝醉倒地,被熟人拖走性侵十分钟,而二十个人走过都当没看见”这种事?这个“危害性”,它算进去了吗?判决书没展开说,只写了结果。
台铁十月中旬发声明,说遗憾,说要联合警方和社政单位改善安全。后来真加了巡逻,改成二十四小时。但他们没说,那些常坐在大厅南侧玻璃幕下的露宿者,之后去哪了?是清走了,还是换了个角落?没人公布数字,也没人回访。车站还是那个车站,人还是那么多,广播照常报车次,行李箱轮子滚过地砖的声音,一点没变。
那名马来西亚学生报警后没留名字,媒体找到他,他说自己当时其实手抖,怕认错人,怕惹麻烦,但看第二眼就确定不对劲——因为那个女人眼睛是闭着的,头歪着,肩膀没动,像睡着,可旁边男人的手一直在动。
事后网上有人道歉,说“真的很抱歉”。也有人说“不敢管,怕反被赖上”。这些话都真,不漂亮,但也不假。人不是机器,不会一看到不平就跳出去。可问题不在该不该跳,而在——如果当时柱子旁边贴着一个红按钮,上面写着“一键报警,三秒接通铁路警察”,会不会有人按?
监控拍下了全部,视频传遍网络,但视频救不了人。它只是记下那十分钟,记下所有人怎么经过,怎么停,怎么拍,怎么走。它不解释为什么,也不负责补救。它就搁在那儿,冷的,亮的,清清楚楚的。
最后她回了香港,笔录是用粤语录的,录完当天就上飞机。法院门口有记者拦住一位退休教师问看法,老太太叹气:“我上个月也在那里等车,看见三个阿伯围着个老奶奶问‘您儿子电话多少’……我没敢多听,低头刷了五分钟手机。”
五月一号那天下午,我坐在车站对面咖啡店,喝完最后一口冰美式,抬头看了眼大屏:15:35,南下1278次,准点。
那十分钟过去了,没人把它擦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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