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劳动者协商,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员工岗位?近日,广西高院发布一起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调岗,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且存在拖欠工资情形,遂依法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及课酬等共计9426.2元,驳回公司要求返还工资、社保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并申请仲裁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起诉,未获支持
2023年11月,广西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者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任课教师,工资按月发放,课酬另行结算,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
2024年5月,该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发出《调岗通知书》,调整李某岗位并限期到岗,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李某明确拒绝不合理调岗,随后发出《拒绝调岗告知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随后,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课酬并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李某主要诉求后,公司不服,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需支付欠薪,并要求李某返还已发工资、社保费用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拖欠李某课酬、工资共计9426.2元;公司单方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限期支付李某被拖欠的课酬、工资合计9426.2元;驳回公司要求返还工资、社保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单方调岗、工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索赔
三方面是否具备合法性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单方调岗效力、工资支付义务、用人单位索赔合法性三方面。
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调岗,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同时,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李某已正常提供劳动,公司拖欠工资、报酬于法无据,必须足额支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主张李某离职造成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要求返还已发工资、社保等,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该案,法院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作出了维权与合规提示。
一方面,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调岗、降薪、欠薪时,应及时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有权拒绝单位单方变更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待遇;被欠薪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依法起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保留书面通知凭证。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调岗须合法合理,确因经营需要,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确保待遇相当、无惩罚性;按时足额发薪;依法缴纳社保;主张损失赔偿须有充分证据,不得随意向员工“反索赔”已发薪酬与社保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综合报道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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