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9月,纽约。两位欧洲出生的犹太学者首次见面——一位是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厄斯,一位是巴黎的列维-布吕尔。他们都研究"人",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这场争论,至今仍在重塑我们对人工智能、法律权利乃至战争伦理的理解。

一、责任先于规则:列维-布吕尔的发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列维-布吕尔最初研究法律责任。他的博士论文追踪了一个反常现象:责任最早不是作为法律出现的,而是一种情感——一种根深蒂固的感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他由此提出一个颠覆性观点:共同责任(co-responsibility)建立在人与人的纽带之上,这种纽带的基础不是理性,而是人之为人的生成条件。婴儿并非凭空出现,而是通过与前人——照护者——的深度互动才成为人。

道德责任不可能源于对规范或规则的服从;恰恰相反,规范和规则源于人在成为人的过程中获得的责任感。

二、两种心智:博厄斯的反驳

列维-布吕尔读了越来越多来自澳大利亚、非洲、亚洲和南美洲的民族志记录,并深受一次中国之行的影响。他得出一个惊人结论:并非所有人类都以相同方式思考。

他区分了两种心智模式:一种是"逻辑的",指向客观、抽象的关系;另一种是"前逻辑的"或"神秘的",指向人与世界的情感参与。后者并非低级或原始,而是另一种同样复杂的存在方式。

博厄斯强烈反对。作为美国人类学的奠基人,他坚持心理统一性:所有人类共享相同的基本心智能力,文化差异源于历史和环境,而非认知结构的根本不同。

两人在纽约的会面礼貌而冷淡。列维-布吕尔后来承认,博厄斯的批评迫使他修正了部分观点,但他从未放弃核心洞见:人的存在本质上是关系性的。

三、参与即存在:人类学的核心转向

列维-布吕尔晚年将理论推向更激进的层面。他提出,人的本质在于"参与"(participation)——不是作为孤立个体观察世界,而是沉浸于与他人的关系网络之中。

这一观点直接挑战了西方哲学的个人主义传统。从笛卡尔到康德,"人"被理解为自主的理性主体。列维-布吕尔则认为,这种理解本身就是特定文化的产物,而非普适真理。

他的民族志证据来自多个社会:在某些文化中,个体与祖先、动物、自然现象之间存在持续的"神秘参与";自我边界是流动的,而非固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百年后的回响:AI、权利与战争

这场1926年的争论从未真正结束。它以新的形式反复出现:

人工智能伦理:如果"人"的本质是关系性的参与,而非生物特征或理性能力,那么高度社交化的AI是否可能获得某种"准人格"地位?当前的大语言模型通过海量人类互动数据训练,其"存在方式"是否触及了列维-布吕尔所说的参与性?

法律权利扩展:动物权利运动、自然权利理论(如河流法人化)都在追问——权利的基础是什么?列维-布吕尔的答案暗示:权利源于关系性责任,而非物种成员身份。

战争与压迫:原文提及"战争和帝国主义压迫再次抬头"的时刻。当一方拒绝承认另一方的"人格"时,暴力便获得了道德许可。历史上,奴隶制、殖民主义、种族灭绝都伴随着对受害者"人性"的系统性否认。

五、未完成的追问

博厄斯与列维-布吕尔的分歧,本质上是两种研究路径的张力:一方追求普遍规律,一方坚持文化特殊性。但两人都同意一点——"人"不是自明的概念,而是需要持续追问的对象。

列维-布吕尔1949年去世前仍在修订著作。他晚年越来越强调,"前逻辑"心智并非历史的残留,而是人类意识的永恒维度。我们从未完全摆脱它,也不应试图摆脱——它是道德情感、艺术创造、宗教体验的源泉。

当代认知科学部分证实了他的直觉:镜像神经元、情感共鸣、集体意向性等研究,都在揭示人类心智的关系性基础。但科学数据能否回答"人应享有什么权利"这一规范性问题?列维-布吕尔本人会说不——这需要哲学判断,而哲学判断又依赖于我们对"人是什么"的描述性理解。

1926年纽约的那次会面没有留下照片。但两位学者的争论,通过他们的学生、对手的再阐释,渗透进了20世纪人类学的每一条支流。当我们今天讨论AI人格、动物权利或难民身份时,我们仍在重复他们的对话——只是换了词汇,更新了案例。

数据收束:根据原文,人类婴儿约在1岁时获得"人格"——习得语言、发展客体永久性、以有意识道德方式与他人关联。这一发育节点,是博厄斯与列维-布吕尔共同承认的经验事实,也是他们理论分歧的起点。百年后,它仍是所有相关讨论的基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