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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

查处一起涉嫌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2名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4月29日

肥东县公安局在工作中

得到线索

辖区居民梁某某

回填个人承包水塘

与郭某某私自商定

擅自联系车辆运输建筑渣土

进行水塘回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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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前

经查

4月18日至19日

郭某某按照事先约定

向梁某某承包的水塘内

违规倾倒建筑渣土

经第三方专业公司

现场测绘核算

累计倾倒建筑渣土

约929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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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后

4月30日

民警依法将违法人员

梁某某、郭某某

传唤至肥东县公安局

面对完整确凿的证据

梁某某、郭某某

对擅自倾倒建筑渣土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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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梁某某、郭某某

因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涉嫌违法。市民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方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合肥市四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信息来源:肥东公安

►编辑:薛冰清 二审:刘坤 审核:张建新 监制:陈宏云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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