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比以往有所进步,但实际操作中却完全倾向于保护医院一方。赔偿数额过低,大部分过错都不能够认定。

更麻烦的是,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又负责医疗事故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过分包庇医院。好在2018年国务院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加上2020年民法典的实施,赔偿才逐步走向正规化、公正化、公平化,这也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招人诟病之处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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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过程号称实施双盲方法,即医患双方在鉴定过程中互不知情。但这其实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以一个省会级城市为例,2002年时心内科的正高和副高职务加起来不超过100人。

医院与医院之间,鉴定人和医院之间,都是互相沟通互相认识的。所谓的双盲实际上只是单盲,患者方不知道内情,而医院方什么都知道。

这种近邻鉴定现象导致鉴定人难以保持中立,医学专家既是鉴定人又是执业医务人员,双重身份让鉴定缺乏客观公正性。

而且鉴定实行合议制,以集体名义出具结论,不实行个人负责制,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质证流于形式,出了错也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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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医疗损害鉴定虽由医学会组织,但完全是换汤不换药,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的所有弊端,医疗损害鉴定中依然存在,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鉴定。

从法律适用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程序导向,核心是判断是否构成事故及等级,门槛高且结论单一。而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审理案件并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民事赔偿的先决条件,医疗过失才是构成民事侵权的必备要件。不构成事故不代表没有过失,不代表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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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不要再去争论医学会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有什么差异,这根本不是两难选择。若以民事索赔为主要目的,就要坚定地选择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聚焦过错与因果关系,采用原因力划分责任程度,更灵活地适配民事诉讼需求,能全面支持民事索赔。

只有避开医疗事故鉴定的陷阱,选择司法鉴定,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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