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有力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明确四大方面任务↓
健全资金规范管理体系
严格收入核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全额、规范将各项收入入账核算,严禁账外核算、坐收坐支。不得以虚列项目、虚增价格、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不得将土地补偿资金、项目资金、借入资金等计入经营性收入。建立健全到期租金及时清收机制,完善租金清收预警模型。
优化开支审批机制
完善开支在线联审联签制度,原则上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监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签。
“一肩挑”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副理事长参与联签;未设副主任、副理事长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1名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联签。城市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一名党组织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参与联签。严格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
强化账户规范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规范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在不改变原集体所有权前提下,探索完善村级对组级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管的有效形式,将组级资金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分组核算。鼓励村集体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探索“政银村”合作模式,盘活闲置资金。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认真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顺序进行。严禁举债分配、超收益分配,不得将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列入收益分配。
健全资产规范管理体系
健全常态化清产核资机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要求,每年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示。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全面推广资产“浙农码”,做到资产卡片应录尽录、信息完整。
规范资产处置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发包租赁、入股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应制定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集体资产价值由成员(代表)大会认定。涉及大宗资产产权转移、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评估。
提升资产运营质效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开展乡村运营,通过出租、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经营性资产。根据需要可聘用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完善公益性资产长效管护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管护责任人、经费、标准等。
健全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应履行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对外投资要坚持审慎原则,投资前须组织项目可行性分析与风险评估,接受乡镇(街道)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集体资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健全资源规范管理体系
完善资源动态登记机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林地、水域等资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浙农经管”系统资源卡片模块,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清产核资中形成的资源清单,应逐项规范登记,建立数字化、图形化台账。
健全资源发包制度
集体所有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及果园、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支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项目须提前公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中标权。严禁暗箱操作、低价长期发包。
完善资源收益管理制度
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
完善多维监督联动机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事项应逐项审议、逐项表决,不得以会议签到代替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线上、线下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开相关事项。
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建设,提升对集体经济决策和公开、财务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监督能力。完善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机制,薪酬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收入水平,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强化村报账员队伍建设,探索准入制度和岗位退出机制,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报酬的1/2。
健全数字监管场景
深化“浙农经管”系统建设,推进部门贯通、数据共享。建设推广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印章和资产“浙农码”等功能场景,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关键环节和载体,推进业务流、数据流、监督流融合。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组运营管理、乡镇监管在前、部门跟进指导、纪巡贯通协同、平台数据赋能”工作格局。
-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三资”管理职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配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力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要推动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指导责任清单、乡镇监督责任清单,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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