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曾经送出的礼物能否要回,是许多人纠结的问题。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关键在于区分礼物的性质。
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原则:
普通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日常交往中的礼物,如生日礼物、节日红包、衣物饰品等,属于无偿赠与。
送出后所有权即转移,分手时无权要求返还。
这是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赠与时并无附加条件,事后反悔缺乏依据。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种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通常指彩礼或大额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icon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是否同居、同居时长、是否孕育子女、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例如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第二种是有特殊含义但具有惩罚性质的转账。
恋爱期间,一方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后无法要回。
但若转账金额较大且超出日常消费范围,如几万元甚至更多,法院可能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结婚为前提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可要求返还。
此外,还需注意证据问题。
主张赠与附有条件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若无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以结婚为前提,法院很难支持返还请求。
综上,普通礼物不可要回,大额财物和彩礼有条件可诉请返还。
建议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最好明确约定性质,或保留转账凭证和相关沟通记录。
处理纠纷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
感情虽逝,体面尚存。
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既是对过往的尊重,也是对新生活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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