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冀0102刑初466号 | 入库案例编号:2024-18-1-286-001
租用小区底层商铺,私自开设棋牌室,每人还“抽水”50块,算娱乐?还是赌博?
公安认为是赌博;检察院先说是赌博,后又说不是;法院最终判了不是赌博。
我们一起来研究下河北的这个典型案例:
配图与本文无关,下同
01.案件回顾:无证经营棋牌室因“抽水”而引发的刑事追诉
2022年4月到6月期间,石家庄的尉某平在小区底商租下一处商铺,开了一家棋牌室。
他定的“规矩”很简单:每人打6小时麻将,收50元台费,免费提供茶水、保洁服务,还以每天200元雇了一个阿姨(贾某珍)帮忙。
牌友们手头没现金?没关系,可以找贾某珍兑换筹码,牌局结束凭剩余筹码兑换等额现金。
两个月下来,尉某平累计收了32,250元台费,贾某珍也挣了1万元工资。“参赌”人员输赢也大多在几百元上下,最多的也就两千多。
然而,公安认为,这不是简单的街坊娱乐——尉某平无证经营棋牌室、提供筹码服务、组织20多人打麻将,涉嫌开设赌场罪。随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也认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遂以“开设赌场罪”对尉某平、贾某珍提起公诉。
案件走到法院,出现转折。2023年12月15日,检察院主动撤回了对尉某平、贾某珍的公诉。
同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尉某平、贾某珍无罪。
02.法律分析:为什么收了3.2万台费还无罪?
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就是获利三万多,还被抓了现行,怎么就不犯罪?
第一、核心分歧点:固定台费与抽头渔利
《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
这里的“营利”通常指“抽头渔利”,也就是从每局赌资中按比例抽水,或根据输赢结果分成。
而收取固定金额的场所使用费、服务费,如台费、包间费、茶水费等,只要收费不显著高于当地同类型棋牌室的正常水平,即便经营者客观上挣钱,也很难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本案中,尉某平只收取每人50元/6小时的固定台费,不论牌局输赢大小,他都不抽成。这就是典型的“收取正常服务费用”。
第二、辅助判断因素:输赢规模、筹码功能
法院还查明了两个关键事实:
1)牌友输赢大多在几百元,最高的也就两千多,属于“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范畴。
2)尉某平提供的“筹码兑换”本质上是为了结算方便,没有额外抽成,这就与赌场中“筹码强制换现金、隐藏抽水”有本质区别。
第三、对比普通人的直觉误区
很多人觉得“组织打麻将、提供场所、收台费”就是赌博,但法律区分“经营行为”和“赌博行为”。
小区底商开麻将馆,每月收几百块台费,跟开健身房收会员费是一样的,属于合法经营。
只有那些经营者参与赌资分成,设置“抽水规则”,引诱、组织他人以大额赌注赌博、等等,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这也就是为什么检察院最终撤诉的原因,因为他们也意识到,若强行指控,法院大概率会判无罪,甚至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反向指明合法边界。
第四、关于经营证照问题
经营证照一般属于市监局管理范畴,与是否构成赌博或开设赌场罪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尉某平开业时间不足三个月,一般都在市监局允许的申办执照过程范围内,并不影响其合法经营。而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印证了这点。
因此,有经营的证照与没有证照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核心还是在于:有没有抽水渔利?有没有收取过高的服务费?有没有强制筹码兑换或隐藏抽水?等营利性、组织性、控制性和规模性特征。
03.律师寄语
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给棋牌室、麻将馆经营者
合规经营的红线只有一条,就是收合理的服务台费,别与牌局输赢、赌资大小捆绑,绝不能越过红线。
明码标价、不显著高于市场价、不提供大额资金借贷或强制筹码兑换隐藏抽水功能、不设置“抽水”机制等,你的棋牌室经营就大概都是合法的。
当然,作为经营者,你也有义务监督场内输赢规模。如果发现有人以棋牌室为掩护,进行数万以上资金的赌博,应及时制止或报警。否则,“放任不管”,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给街坊邻居
亲友街坊之间,打麻将输赢几百块,一般都是正常的娱乐活动(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你去棋牌室、麻将馆,老板从每局牌里抽水比如5%,或者鼓励你“多带钱”,“玩大的”,那就要注意,可能就不是娱乐了。
另外就是,同一伙人长期、高频聚在一起打牌,输赢累计过万了,即使每次金额不大,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或“赌博团伙”。
总之,法律保护街坊邻里的麻将娱乐,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但也严惩真正的赌博犯罪,一定要守住“不抽水渔利”的经营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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