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河北省发了一个联合通知,把推行没多久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按下了暂停键。
当时政策出来之后,有人觉得意料之中,有人觉得这个时间节点有点微妙。政策推行没多久就暂停,这种情况在工程行业不是没有先例,但评定分离算是近年来招投标改革里动作比较大的一项,值得单独拿出来聊聊。
评定分离这件事,本质上是把评标和定标拆开来,评标委员会负责技术层面的打分排名,招标人拿回最终的定标决策权。
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难理解,过去评标结果几乎自动等于定标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出什么招标人就接受什么,中间缺少一道真正属于招标人的判断,责任链条因此是断裂的。评定分离要补上的,大概就是这一环。
但落地之后的情况,各地反映不一。目前全国范围内,评定分离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这是客观事实。进入2026年,多个省市陆续发文正式推行,但也有些地方在往回收。
河北是在2024年10月出台文件暂停的,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也在2024年8月起暂停实施,进入规则修订的过渡期。两个地方,两个时间点,暂停的理由可能各有侧重,但结果是一样的,政策先搁置,规则等修订。
这两个案例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制度在设计层面的目标和操作层面的实际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
暂停不等于否定。
现实操作里的问题确实不少。定标权交还给招标人之后,边界在哪里,程序怎么约束,信息怎么公示,这些在现有规则框架下还没有完整的答案。
更麻烦的是,各地招标人的能力和意愿参差不齐,有的单位有足够的专业判断能力,能在候选人之间做出有据可查的选择。
有的单位习惯了把决策推给评标委员会,突然要自己拍板,内部走什么流程、谁来签字、怎么留痕,都是绕不过去的实际问题。
定标委员会怎么组成,定标报告需要体现哪些内容,各地目前标准不统一,执行层面难免混乱。
更深层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一旦扩大,如何防止这个权力被滥用,现有的监督机制够不够用,这些问题不解决,政策推下去也容易走样。
以前的常规操作是评标委员会推出中标候选人之后,第一候选人基本等于中标人,整个流程里招标人的主动选择空间极窄,出了问题责任也相对分散。
评定分离之后,招标人可以在候选人范围内自主定标,选择空间大了,但责任也清晰地压下来了。
以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履约争议,追查的链条大概率会延伸到招投标阶段,定标决策是谁做的、依据是什么、程序是否合规,都会被重新翻出来看,定标环节的审慎程度因此会和以前不一样。
习惯了把选择权推出去的招标人,现在要完整地承担这个决策责任,心理上和操作上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这也可能是部分地方推行过程中阻力不小的原因。
还有投标人这一端的问题,评定分离推行之后,投标人不再只需要应对评标委员会,还需要理解招标人的定标偏好,而招标人的偏好有时候是不透明的,甚至招标人自己也说不清楚标准在哪里。
得分高不一定中标,这让投标策略变得更不确定,备标的方向和侧重也会跟着变,长期下去会不会影响市场竞争质量,目前还很难判断。
某种意义上,评定分离改变的不只是一个程序,而是多方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边界,牵扯到的利益格局比较复杂,规则不够清晰的时候阻力自然大,这个时候先暂停调整,大概是比较务实的选择。
不过总体方向大概率不会变。推行评定分离的省市仍然是多数,暂停的是少数,而且暂停的理由多半是规则需要完善,不是要放弃这个方向。
河北也好,平潭也好,暂停是为了调整,不是退出。从更长的时间维度来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让各方责任更清晰。
评定分离符合这个方向,短期的暂停改变不了这一点,某种程度上,暂停本身也在推动规则向更成熟的方向走。
成熟需要时间,而这个时间可能比多数人预期的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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