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安顺西秀“3.4”较大建筑施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4日13时35分左右,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鼎寨村一程氏家族在对祖坟前地块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顺西秀“3.4”较大建筑施工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混凝土泵车操作员违反混凝土泵车作业安全规程,施工人员、工程发包方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要求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5年3月4日9时30分左右,余某发、余某庆、余某稳、杨某荣4人来到西秀区宁谷镇大鼎寨村程氏家族祖坟前地块硬化工程施工现场后,对需硬化的地块作平整等有关工作。 11时36分,刘某兄长打电话告知程某林(程氏家族祖坟前地块硬化代表之一),负责程氏家族祖坟前地块硬化工程施工的泵车已到大鼎寨村(行驶方向:从国道G356宁谷至龙宫方向),但泵车司机刘某未找到施工地点,程某林与程某宝(程氏家族成员)便联系刘某,程某林与程某宝找到刘某后,告知其施工的地点和泵车停放位置,刘某对硬化地块施工现场和泵车停放位置进行查看 后,于12时19分将泵车开到事发位置(行驶方向:从国道G356 龙宫至宁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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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氏家族祖坟前地块硬化工程概况图 12时23分,第一辆混凝土罐车到达事发泵车停车施工点(停放在泵车车尾后面),12时28分,第二辆混凝土罐车到达事发泵车停车施工点(停放在第一辆混凝土罐车车头 前)。 事故发生后,两辆混凝土罐车自行驶离现场。约12时40分左右,刘某将泵车停稳后,将泵车布料臂展开跨过房主程某亮房屋(该房屋长15m、宽7.6m、高3m)屋顶伸展到程氏祖坟前场平浇筑施工点,并完成其他相关泵送准备工作后,刘某便走到硬化地块处操作泵车遥控器开始泵送混凝土作业,通过遥控器控 制泵车布料臂走向及混凝土出料速度。在施工现场,余某发控制泵车布料臂末端软管进行浇筑作业,余某庆、余某稳、杨某荣3人负责将泵车泵出的混凝土找平。施工现场程氏家族有关代表、家族成员程某平、程某发等人在地块硬化施工现场观看施工作业 (事发时程某发距离程某平和余某发3m左右,站在其中一座坟坟前拜台处)。余某发、刘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程某平自行到泵车布料臂下参与施工作业。在泵车作业过程中,由于混凝土浇筑作业从硬化地块靠龙宫方向一侧(泵车车尾方向)开始,此时泵车支腿受力主要集中在左后支腿,随着施工作业的推进,泵车布料臂向硬化地块靠宁谷镇方向一侧(往泵车车头方向)移动, 导致泵车支腿受力逐渐从左后支腿向左前支腿转移。 13时30分左右,刘某操作遥控器调整泵车布料臂末端软管出料点位置时, 泵车左前支腿处混凝土地面承受不住压力发生塌陷,导致泵车向左前方发生倾斜,泵车车尾向上翘起,泵车布料臂从大约2.5m 高空中(刘某、程某平所在位置上方)向下坠落砸中正在泵车料臂下作业的刘某、程某平以及在泵车布料臂末端软管处进行浇筑作业的余某发,分别砸在刘某头部、程某平后颈、余某发头部。 泵车布料臂砸向地面时造成有关物品弹起砸中正在施工现场观看施工作业的程某发,造成刘某、程某平当场死亡,余某发、程某发受伤。泵车第5、6节布料臂砸向地面,巨大冲击力导致泵车第5节布料臂发生折断,第3、4节布料臂发生形变。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余某庆于3月4日13时33分拨打120 急救电话。13时36分55秒,宁谷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鼎寨村有泵车翻车压倒2-3人,疑似已死亡。 宁谷派出所民警于13时40分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车于下午14:08分便将伤者余某发及时送往安顺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3月5日13:17分安顺市人民医院宣布伤者余某发因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刘某违反泵车操作规程,在驾驶泵车进入此次停车作业施工点前,未对泵车作业现场进行深入仔细踏勘,未确定泵车支腿承重地面强度是否符合作业要求,且未按泵车操作规程在支腿底座下垫上强度足够和符合尺寸要求的扩展 垫板情况下,将泵车停好后便开始作业,导致泵车作业过程中左前支腿承重地面塌陷,带动泵车第5、6节布料臂砸向地面,砸中正在 作业的余某发、程某平、刘某3人以及泵车布料臂砸向地面时造成有关物品弹起砸中正在施工现场观看施工作业的程某发,导致事故发生。 经调查认定,事故间接原因是: 1.现场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2.刘某违反泵车操作规程,泵车作业过程中,站在泵车布料臂下通过遥控器操作泵车作业,在泵车发生倾斜后被泵车布料臂砸 中导致死亡。 3.由于泵车与现场硬化地块处有视线盲区,刘某在通过遥控器开展混凝土泵送作业时,未配备信号员对现场混凝土泵送作业进行监护。 4.程氏家族代表之一程某平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到泵车布料臂下参与现场施工作业,在泵车发生倾斜后被泵车布料臂砸中导致死亡。 5.余某发违反泵车作业规程,直接抱着泵车布料臂末端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追责问责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某,泵车驾驶员兼泵车操作员。其在驾驶泵车进入此次停车作业施工点前,未对泵车作业现场进行深入仔细踏勘,未确定泵车支腿承重地面强度是否符合作业要求,且未按泵车操作规程在 支腿底座下垫上强度足够和符合尺寸要求的扩展垫板情况下,直接将泵车停放在非水平地面后便开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混凝土车泵 操作规程,刘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免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程某平,程氏家族代表之一。其在泵车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自行参与到地块硬化作业中,违反泵车作业安全规程,站在泵车布料臂下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2.余某发,程氏家族祖坟前地块硬化场地找平施工负责人。其在泵车泵送混凝土进行浇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泵车操作规程,直接抱着泵车布料臂末端软管进行浇筑作业。自己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也未督促其他地面找平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处理的4人,有关单位处理的7人。 此外,调查组责成宁谷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分别向西秀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秀区自然资源局向西秀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一大队向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一大队向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向安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安顺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