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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送审结算时,自己报的工程量比实际完成的要少。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是——“那当然按实际的给呀,活都干了还能让人亏了?”但当你真正站在造价审计的角度,这个问题远比想象中要微妙。

我们先跳出“按实结算”的惯性思维。一个关键前提是:结算依据什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什么?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通常被视为“参考”,施工单位报少了,往往意味着他自行承担了这部分风险,审定时一般不轻易调增。除非合同明确写了“按实调整”,或者这个漏报属于变更、签证范围。

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理论上工程量按实计量,但“实”怎么定义,才是核心。很多人以为“实”就是现场实际完成的数,但其实审计认的“实”,是符合图纸、变更、规范、验收记录且资料闭环的合格工作量。如果施工单位报送时漏了,但资料齐全、事实清晰,那审计大概率会补上去。可一旦资料不闭合——比如隐蔽记录缺失、影像模糊、验收单没签——哪怕现场确实做了,审计也可能因为“依据不足”不予增加。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地方。更值得思考的角度是:施工单位自己为什么报少了?

从造价博弈的角度看,送审结算是一个策略性行为。报少,不全是因为粗心。有时候是过程资料没跟上,只能先按有依据的部分报;有时候是故意压低总价,让初审顺利通过,后期用变更、索赔再找补;还有一种情况——不平衡报价的后遗症,某些单价亏钱的子目,施工方巴不得不算进去,转而从其他项目里“找回来”。如果你不了解他前期的报价策略,只看这一次报送,就很容易误判。

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结算时是否按实际工程量增加?答案不应该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看三个层次:

1. 合同是否有调增依据(约定按实、变更指令、签证确认);

2. 施工方是否能提供闭合、合规的证明材料;

3. 这个“少报”究竟是无意漏算,还是策略性放弃。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审计方强行给他补上,反而可能破坏合同双方的博弈平衡,也未必符合施工方真实意图。

最后说一点很现实的话:在造价审核中,“公平”不等于“按实际发生”。更准确的表述是“按约定认定的实际发生”。图纸没改、条件没变、指令没下,施工方自己疏忽报少了,从规则角度,审计没有义务替他纠偏。这不是冷血,而是维护清单报价的严肃性。否则,所有不平衡报价、所有低单价子目,结算时都能以“实际做得多”为由上调,那招标和签约的意义何在?

所以,遇到施工单位报少量,不妨先停下来问一句:他为什么少报?然后回到合同和资料里找答案。这才是造价人应有的专业本能,而不是下意识地“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