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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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婚前,婚内或离婚后对原承诺或已经过户的赠与房产反悔并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形。
那么,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内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共有,在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适用该规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产赠与合同;
二是赠与标的为房产;
三是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或“加名”登记,赠与人仍为所有权人;
四是赠与人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存在明显区别。任意撤销权仅在产权转移前行使,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权则是在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等情形时,无论是否登记、公证,赠与人均可撤销,并可要求返还财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夫妻赠与多处房产,已过户部分有效,未过户且未公证的部分,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得再随意撤销。赠与人延迟交付或不交付房产,如符合任意撤销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平衡无偿赠与的利益关系。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但赠与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存在明显错误的,法院可支持其行使撤销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作为纯获利益一方,依法具有受赠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即可。
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撤销,但受赠人存在法定侵害行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二、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按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并主张依据赠与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它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整体性约定,是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重要条件,并非单纯无偿给予财产。离婚协议一旦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
无论受赠人是配偶还是子女等第三人,在双方已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下,赠与人拒不履行过户义务的,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为协议离婚而作出的财产处分约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换取离婚为目的约定房产赠与,离婚后又随意反悔的,法律不予保护。
周军律师提醒,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做不同处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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