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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常被称作 “证据之王”,一旦被法院采信,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份看似专业的文书绝非不可推翻的铁证,只要找对方法,哪怕没有专业法律功底,也能完成有效质证,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直奔主题找破绽,死磕文书形式瑕疵。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有争议的材料也必须由法院认定后,才能交给鉴定机构使用。拿到鉴定意见后,首先要核对鉴定所用的材料,是不是经过双方当庭质证、法院认可的内容,如果鉴定机构私自采用了未质证的材料,哪怕结论再专业,这份鉴定意见也丧失了合法基础,直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釜底抽薪查源头,咬死检材是否纯净。要先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对应事项的法定执业资质,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成年度审验,执业范围是否和本次鉴定事项匹配;同时要核查是否存在办案人员参与鉴定、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情形,只要存在上述问题,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根源上就无法成立。

拓宽思路找外援,抓程序违规与死穴。不要先盯着鉴定结论焦虑,先核对文书的法定要件:是否加盖了合法的鉴定专用章、鉴定人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多份文书的签名可重叠比对,若笔迹、间距完全重合,大概率是模板打印的伪造签名,当事人王某就在一起人身损害案件中,通过这一方法发现了对方鉴定意见的签名造假,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同时还要核查文书是否有唯一编号、是否注明鉴定时间地点、是否附有鉴定人资格证明与承诺书,缺少任何一项法定要件,都属于形式违法。

拿着放大镜找茬,抠死鉴定标准和过程。要逐字比对国家发布的正式鉴定标准,揪出其中偷换概念、错用标准的问题,比如把红肿等同于挫伤、把范围等同于面积这类常见错误;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完整鉴定卷宗,核查是否有真实的检验记录、现场照片等原始材料,若只有结论没有完整鉴定过程,本质上就是 “凭空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

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鉴定机构的管理信息作为补充证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及时书面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质证时不要孤立看待单个问题,要把各类违法情形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让法官清晰看到鉴定意见的全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