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的一辆网约车里出现了危险一幕。一名女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途中要求司机改道送朋友,司机明确表示需要先修改订单地址后才能改道;但乘车女乘客拒绝配合,并且突然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强行右转后撞上护栏。
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设施平台已对乘客账号实施管控,并强调遵守安全规则。
重点在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账号的管控吗?
核心显然在于涉事女乘客要面对怎样的处罚。
多数网友认为该女乘客的行为应当符合立案入刑的标准,实事求是的说,主观的说:赞同网友观点!而且曾经出现过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案件,犯罪行为人也都面对了刑事处罚,所以现在还没有处罚结果实在是令网友们感到好奇。然而这里还是有一个难点,那就是网约车的定义,该女子是否能面对刑事处罚是存在争议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为【妨碍安全驾驶罪】。
解释为: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似乎该女子的行为是符合这一条解释的。
但是问题在于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参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里,官方对出租汽车的定位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这一定义明确了出租汽车属于公共交通的补充,而非公共交通工具;核心在于这一文件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出租汽车是包括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约预约出租车的,后者就是简称的网约车,于是难题出现了。
如果依据该文件进行分析的话,该女子的行为只要没有构成或达到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则难以去匹配是妨碍安全驾驶罪。
不过在法律法规和社会管理场景中可能会有例外,虽然公共交通指的是按照核定路线、站点和票价运营的公共汽车或轨道交通,但在治安管理层面往往会将出租车和网约车视为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类。
比如在控烟方面也会把出租车和网约车列入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范围。
所以只要在司法解释和执法实践中有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理论上可以综合地方性交通法规并以类案同判的逻辑定为妨碍安全驾驶罪;至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层面,出租车和网约车还是在这一范围内的。
总结:
不论出租车和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一部分,作为乘客都不可以去抢夺方向盘!毕竟车辆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即便其行为没有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但其行为如果客观影响到不特定车辆或行人的安全则依然会涉嫌或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汽车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即便是出租车或网约车使用的小型载客车,其也是整备质量可以达到2吨左右的“钢铁炮弹!”一旦车辆以中高速发生碰撞,后果都将是难以估量的;要知道动量等于质量乘以速度,一吨等于1000公斤,如果车辆因乘客抢夺方向盘并以50km/h的速度碰撞,其动量即可达到50000kg·m/s,其可以轻松撞到一面墙。
试想如果车辆碰撞到其他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结果会怎样吧。
所以不论司法层面如何解释,乘车时都不可以和司机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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