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国金证券第5小时)
首例新三板市场“帮助造假”
编者按
在2026年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国金证券第5小时投资者教育基地特别梳理汇编了多起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深刻揭示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投资者权益的严重侵害。我们希望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务必保持审慎,提高识别能力,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01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系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五家第三方公司(包括供应商、客户等)明知某信息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却仍然通过“资金闭环”走账、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为其提供帮助。某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后,导致投资者损失。此前,已有投资者就相关损失起诉某信息及其高管、中介机构,但在执行程序中仅获得部分清偿。为追索剩余损失,投资者转而将上述五家提供“帮助造假”的公司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认定五家被告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中的“帮助造假”行为人,并判决该五家公司按其参与度及原因力的大小,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一,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
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结合交易异常性、资金闭环、长期配合等事实综合认定。案涉五家公司配合走账的行为模式异常,且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主体应当知晓配合走账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不能以不熟悉市场规则为由免责。
第二,关于责任主体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了“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其中的“等”字应当涵盖所有提供帮助的类似商业主体,即便是名义上作为供应商或客户配合造假的空壳公司,亦应纳入规制范围。
第三,关于责任划分。
帮助侵权行为人虽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不应不加区分地与造假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而应当根据其各自的主观过错程度、参与造假的具体方式、参与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03
案例启示
本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帮助造假”民事赔偿案,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意义。
首先,它明确将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主体(如供应商、客户)纳入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打破了以往仅追究上市公司、实控人及中介机构的常规模式。
其次,本案确立了帮助造假者的“明知”可通过客观异常交易事实进行推定,降低了投资者的举证难度。
最后,本案的意义在于实现了对造假链条的全环节追责,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共同构成了对财务造假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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