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广播

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及云南屏边、绿春等地相继发布倡议书,要求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有的地方甚至将缴费情况与干部提拔、评优评先挂钩。这一纸倡议,看似寻常,却引发了不小的社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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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倡议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图/齐鲁晚报

物业费纠纷,本质上是民事契约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对等是基本前提。如今,一些地方却把民事履约问题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让公职人员“带头”缴费,甚至与个人前途挂钩。这种做法,真的能治本吗?在笔者看来,不妨从三个角度来审视。

首先,契约精神不能光靠“带头”。

主动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现代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但问题的另一面是,物业服务是否到位、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支是否透明——这些同样是契约的核心内容。如果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业主拖欠物业费,本质上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抵抗”。而号召公职人员“带头”缴费,容易把复杂的民事纠纷简单化为“个别人觉悟不高”的道德问题。事实上,契约精神的践行,靠的不是某个群体的“带头示范”,而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和法治环境的完善。

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将物业费缴纳情况纳入干部提拔、评优评先的“前置审核”,这已经超出了倡议的范畴,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公职人员的职务晋升,应当以工作实绩、政治素质、廉洁自律为依据,物业费缴纳情况与之挂钩,既缺乏法理依据,也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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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欠缴背后不是觉悟不够。

数据显示,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平均收缴率已从2020年的93%降至2025年的71%。这一变化,并非简单地因为业主“越来越不自觉”。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与收费不匹配、收支不透明、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关系持续恶化。多地12345热线的数据显示,物业管理类投诉常年居高不下。业主不缴费,往往不是因为“没钱”或者“赖账”,而是对服务不满意、对费用去向不信任。这种情况下,要求业主“自觉缴费”,无异于头痛医脚。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构信任——推动物业收支透明化,将公共收益纳入专管并定期公示;建立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让业主真正参与监督和评价;畅通纠纷解决渠道,避免“小事拖大”。只有当业主看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每一分钱花得明明白白,缴费意愿自然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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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政干预边界需要厘清。

多地发文要求公职人员“带头”缴物业费,从出发点看,或许是希望引导居民依法履约、树立规则意识。但必须明确的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按《物业管理条例》,应通过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依法起诉等途径解决,而非行政命令或组织施压。

行政力量介入民事纠纷,即便目前只是“倡议”,也难免让人担忧权力边界的模糊。这种“行政推动一切”的思维惯性,值得警惕。真正有效的治理,是让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政府部门应当履行好市场秩序维护者的职责,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完善、收费透明、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而不是亲自下场当“催收员”。当物业服务满意度提升、收费难问题自然而然得到缓解,也就不再需要任何“带头”倡议了。

“好房子”需要“好服务”,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解决物业费纠纷,不能靠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契约,更不能靠“身份绑定”掩盖深层问题。让法律解决违约,让市场决定价格,让透明重建信任——这才是治本之策。

至于公职人员,他们的“带头”更应该体现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上,而非为某个行业的收费难题“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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