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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雨 郝艺璇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为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在机场周边依法划定的限制性空间区域。区域内对建(构)筑物高度、施工作业等各类活动实施严格管控,防止障碍物侵入飞行关键路径、干扰通信导航或引发碰撞风险,净空保护问题直接关系航空运行安全与公共安全。

风电项目因单机容量大、轮毂高度与叶轮扫风面突出、布点多,成为机场净空保护管控的重点对象。风机超高、机位侵入净空限制面、电磁环境干扰导航信号等问题,极易影响航空器起降安全,同时也会给项目带来停工、降高、拆除、无法并网等重大经济与合规风险。下文就净空保护手续要求、审核流程、后续管控等合规要点进行梳理,供风电项目开发参考。

01

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分标准

根据机场的用途不同,可分为:

  • 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使用的机场

    >通用机场:用于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等飞行活动的机场

  • 军用机场

  • 军民合用机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类型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

(一)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中一般多见的为运输机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示例如下(风机最大运行高度不得超过图中高度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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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民用机场中的通用机场,其中A1级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一般由障碍物限制面和适当的面外区域构成,A1级以外的通用机场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其中对于训练类、试飞类的通用机场,是否划设面外区域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

(二)军用机场

军用机场的净空限制范围不同于民用机场以55公里为水平参考线,而是以机场跑道中线为基准划定。根据《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军用机场的净空区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根据《军用永备机场场道工程战术技术标准》,通常,各级军用机场跑道长度及对应净空管制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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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民合用机场

对于军民合用机场,则需同时满足民用和军用两套管理标准。根据现有规定,军民合用机场适用《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关于军用机场的净空保护标准;与此同时,由于是军民合用,其净空保护还须同时满足民航标准(如《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并遵循“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这一核心原则。

02

净空审核手续要求

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风电项目办理净空手续主要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业主为第一责任主体

申请主体主要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有主动识别项目是否涉及净空保护范围并依法提出审查申请的义务。同时,设计单位、代建单位亦可作为具体申报执行主体参与相关手续办理。

(二)申请时间—原则上在立项阶段启动,最迟开工前办理完成

净空保护审查的申请时间原则上应当早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取得,即在项目立项及规划审批阶段即应完成相关审查程序。在具体操作中,项目可在选址论证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开展初步咨询,但正式审查申请最迟应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任何未审先建或未审先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程序性违法并引发行政风险。

(三)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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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武装部

净空保护审查主要由民航主管部门依据其专业职能负责实施,对于民用机场净空区域,一般由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对于涉及军用机场或军民合用机场的项目,则需通过军民航联合审查机制,由军事航空管理部门参与并在实质上享有重要决定权。地方自然资源或规划主管部门虽不直接承担净空审查职责,但应当依据相关审查意见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

(五)审批有效期—3年

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需重新审核。

(六)取得净空审批意见后的持续净空保护要求

风电项目在开工前取得了净空审批意见,但在工程建设中仍要注意满足净空保护持续要求。主要有:

(1)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保持其正常显示状态;

(2)对障碍灯和标志履行持续的维护管理义务,确保障碍物标志清晰可见、障碍灯正常显示,不得擅自拆除或使其失效。

(3)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已审批的建(构)筑物。

(4)住建等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核实建筑实际高度是否与审批高度一致。

03

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主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存在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限期改正。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障碍物,并可处以罚款。与此同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处罚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影响净空安全设施的,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形式。

(二)民事责任

违反净空保护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因违规设置高空障碍物、强光源或电磁干扰设备,导致航空器运行受阻甚至引发事故,相关行为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若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破坏交通工具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足以危及航空器安全的行为,如故意设置障碍物、释放影响飞行的气球、无人机干扰飞行等,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此外,若行为人明知相关规定而拒不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此类责任体现出国家对航空安全的高度重视与严厉规制态度。

04

违规案例

(一)2018年羊峰山-大青山风电场风机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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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张北中都机场要求风机降低高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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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合规建议

结合上述内容及相关案例,针对风电项目开发中涉及的机场净空保护问题,为项目开发方总结以下四点核心合规建议:

(一)选址阶段

1.通过民航主管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处于运输机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或军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内,明确净空限制高度。

2.在审批过程中,注意军事设施批复不豁免净空审核要求,即使已取得“不涉及军事设施”的批复,该文件通常仅针对项目选址范围内是否存在军事设施,并不能作为项目不涉及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证明文件,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同样需要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审批阶段

1.在取得民航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前,严禁开工建设。风机的高度、选址等核心指标确定后就应当报审,最迟在开工前完成净空审核。杜绝“先建后审”或“边建边审”。

2.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经纬度坐标、高程数据原则上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三)建设阶段

1.取得批复后,建设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净空审核的各项要求,不得擅自变更点位、加高塔架和风机高度。

2.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设备等,高度一旦触及净空红线同样会造成违规,这类临时设施在建设期往往被忽视,因此如果临时施工装备超高也应及时报批。

(四)运行阶段

1.项目净空保护需长期管控,项目建成并网后,也应建立常态化跟踪管理机制。

2.风电项目运营期长达20年,一方面,周边机场规划存在调整可能,机场后续扩建或飞行程序变更,可能导致已建成风电机组从合规转为违规;另一方面,运维阶段同样存在安全风险,应重点关注施工机械高度管控和设施定期检查,避免因临时作业或设备沉降等因素重新产生净空安全隐患。

来源:能源与法 责编:风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