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是金戈。
最近,时代少年团成员严浩翔的父亲严军因为一段旧年往事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面对全网关于“婚内出轨生子”的汹涌质疑,严父选择公开回应,称早在2005年,自己的上一段婚姻就已经“名存实亡”,试图用长期的感情不和来为婚内与他人生子找一个合理的台阶。
一边是自称感情破裂的委屈,另一边却是还没拿到离婚证就有了新欢和私生的铁证,感情的消亡真的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吗?今天咱们就从法律的视角,把这层遮羞布彻底揭开,看看这背后到底藏着怎样的真相。
咱们先来理一理当事人自己公开的时间线,严军称自己与前妻在2005年就已经分居,直到2009年才通过法院判决正式离婚。
但令人咋舌的是,他与第三者在2006年就开始交往,甚至在2007年就生下了孩子。
把这些时间节点摆在桌面上,这本账其实算得非常明白:结识新欢、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全程都发生在上一段婚姻的法定存续期间内。
很多人在面对婚姻危机时,总喜欢拿“感情早都没了”“我们早就分居了”来为自己的越界行为开脱,但在法律的准绳面前,这种说辞显得苍白无力。
我国法律认定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法定登记程序。从你们在民政局领到结婚证的那一刻起,到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离婚生效的那一天止,这中间的每一分每一秒,夫妻双方都受法律约束,必须履行法定的忠诚义务。
法律对于婚姻的界定是黑白分明的,中间没有任何灰色地带可言。
哪怕你们分居十年、八年,哪怕两人平时连面都不见、话都不说,只要那本红色的结婚证还没有换成绿色的离婚证,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就是板上钉钉的重大婚姻过错。
时间线的重叠直接坐实了婚内出轨的客观事实,再多关于“名存实亡”的辩解,都无法在法律层面为你免责。
弄清了出轨的客观事实,很多人紧接着就会问:既然还没离婚就和别人生了孩子,这难道不构成重婚罪吗?这就是我们需要理清的第二个关键问题。
在很多普通人的朴素认知里,只要结了婚又和别人生孩子,那就是犯了重婚罪,应该被抓起来,但现实的法律实践要比这复杂得多。
我国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通常来说,构成重婚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要么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要么是明知自己有配偶,还对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
仅仅是婚内出轨,甚至是不小心弄出了“人命”生了孩子,如果没有确凿的铁证证明他们对外一直以“老公老婆”自居并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直接认定为重婚罪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逃过了刑事处罚,这种行为就没有过错、不用付出代价了,民事过错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十分清晰,绝不能混为一谈。
在这样的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不仅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还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要求法院予以倾斜保护。
也就是说,过错方在分家产时理应少分甚至不分。
回看严军当年的离婚诉讼,如果当时的女方能够充分举证这一婚内重大过错,依法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权益保护,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越界行为买单,这是法律的底线。
而在成年人关于感情、过错和财产的纷争中,往往有一个最无辜的群体被卷入其中,那就是孩子。
在这场沸沸扬扬的争议中,那个在2007年出生的孩子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无论大人们的婚姻有多么不堪,无论这段感情的开始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是无法选择的,也是最无辜的。
我国《民法典》有着极其明确且充满人性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法律权利。
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他们出生的背景而对他们加以歧视,这些孩子同样享有受抚养权、受教育权以及对亲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作为生父,无论你上一段婚姻有着怎样的纠葛,也无论你对前任有着怎样的怨气,都必须依法承担起对这个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义务,直到孩子真正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这份沉甸甸的义务,绝不会因为父母在婚姻中的过错而有丝毫的减免。
作为公众人物或者公众人物的家属,一言一行都暴露在聚光灯下,具有极强的社会示范效应。
家事固然可以讲究几分情面,但所有的前提是绝对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面对曾经的过往,可以有情绪的宣泄,可以找理由解释,但最起码要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
别总拿“感情破裂”当做掩盖错误的遮羞布,更别把无辜的子女当成挡箭牌,拖进成年人家庭纠纷的舆论漩涡里任人评说。
守住法律的底线,敬畏道德的红线,坦诚面对自己走过的路,才是解决问题应有的态度,否则,那些试图掩盖真相的巧言令色,最终只会变成反噬自身的利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