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5日电 (记者王洲)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演出票代拍撮合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平台化、规模化运营“技术黄牛”抢票乱象形成有力规制。

据了解,本案原告是国内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是某代拍平台运营方,其主要业务是撮合用户与入驻商家间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法院查明,涉案平台与入驻商家分工合作开展代拍业务,具体包括对入驻商家设置抢票能力审核标准、统一发布抢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等,并在收款后与入驻商家结算。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平台入驻商家利用自动化技术高频抢票,侵害消费者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正常运行。被告作为涉案平台运营者,与商家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平台化运营规模、侵权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75300元,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明确了票务代拍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明确为技术抢票提供撮合服务、实施平台化运营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整治演出票务市场乱象、规范数字经济平台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有助于遏制“技术黄牛”现象,推动演出票务市场回归公平、透明、有序的发展轨道。

《 人民日报 》( 2026年05月06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