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否按项目选择一般或简易(5.6)

【问】
我公司是江西一家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承接多个工程建设项目,请问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

【答】
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

【详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有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6年4月9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清包工工程一般计税,另一个清包工工程简易计税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四)有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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