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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秀山,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住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药监局家属院三号楼4单元201室。

被举报人:张鹏,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米脂县工商局副局长,住该县公园路。

举报事实

一、违规行为:

2011年间,张鹏在横山区草海则开发土地,李宏飞分别于3月27日 、4月3日分别转账34万元、16万元,计五十万元,入股张鹏的土地开发。

张鹏在榆林市晶鑫汽贸有限公司投资一百万元,并由其接管销售;榆林市永昌汽贸有限公司,张鹏占股40%,公司成立后未经营,经张鹏同意后转让他人。

张鹏从事经营从2010年起至2017年期间,在单位不考勤、不上班,工资及一切待遇都享有,吃喝玩乐,存在吃空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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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1年间,张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万元,其中有李增军20万元、举报人张秀山40万元(发生纠纷)、姬爱民30万元、申连周50万元、刘勇100万元,冯志坚10万元。 张鹏200万元,投资入股鄂尔多斯东胜鑫源煤矿,后转为高息放贷。

2010年张鹏高息放贷,给煤矿老板宋云山、马成仁放高利贷一千二百万元,日息一毛,12天获息144万元。

三、举报虚假诉讼。

没有任何贷款手续张鹏捏造虚假事实由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判由被告张绣山(举报人)偿还原告冯亚军(从不认识)人民币4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3年1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案,张鹏(被举报人)为第三人。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秀山(举报人)履行了判决,金额为780000元。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冯亚军始终没有到案,执行中执行款项全部由被举报人张鹏领取,该案实际上属于虚假诉讼。

根据上述判决,形成了张秀山向冯亚军借款40万元, 被张鹏吸收为存款,至今占为己有。

执行中,张秀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被羁押,张鹏趁人之, 危,持自书白条向张秀山之子索要135669元,其子转账予以支付,构成诈骗。

四、财产来源不明。

张鹏在西安曲江有房产两套,一套120平方米、一套170 平方米;榆林二完小旁边房产一套、龙凤小区3-4单元房产一套、榆林市肤施路绣园小区B座房产一套、米脂房产数套榆林市比亚迪4S店股东;榆林西一路凯悦大酒店老板名下投资的房地产三处有张鹏的份子,来源不明。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张鹏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党规政纪,应当予以严查处理;特别巨多的财产来源不明,应当予以查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诉讼、诈骗行为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并由张鹏清偿张秀山被吸收存款及利息,返还张秀山之子被骗款,以维护举报人. 的合法权益。

此致

米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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