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只要依法取得许可,可以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但《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第二十五条规定,校内不能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那这两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到底校内能不能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专家解答 安润
2019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2021年制定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是推动学校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合理膳食指导、创建健康氛围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性文件,鼓励学校自愿参与建设,绝非对所有学校展开强制性执行。但是,如要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则应当依据《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全面落实相关要求。
综上,《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第二十五条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不存在冲突,而校内能否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对是否有建设需要、是否能依法取得许可、是否要建设营养与健康学校等相关因素展开综合考量后得出结论。
《中国教育报》2026年05月06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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