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锦雄
2026年4月30日,五一假期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也是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截止日,五粮液年报姗姗来迟。五粮液为了披露这份年报,可谓是煞费苦心。
一是比预计时间推迟一天,公司给的理由是“完善定期报告编制和复核工作”;
二是特地当天交易结束之后,等市场给出反应至少要等到假期之后;
三是在披露年报等信息的同时,抛出了回购加分红两个“大礼包”。
如此谨慎的背后,藏着一个巨大的雷:营收腰斩,净利暴跌逾七成。
而去年10月,五粮液公布的三季度年报营收是609亿元,净利润222亿元,怎么半年时间过去了,完全变了呢?
答案就藏在五粮液公布的那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里。
01五粮液到底做了哪些调整?
五粮液公告称,公司对2025年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2025年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相关核算。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之一,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收入属于收益类科目,既然是调整收入确认相关核算,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那肯定是高估了。
简单来看,五粮液实际只调整了一个报表项目:营业总收入。而其他所有项目的调整,不过是该项目调整之后的连锁反应,维持会计恒等式的平衡而已。
五粮液在年报中对2025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下调至306.38亿元、64.75亿元,下调幅度分别约49.7%和70%。
调减并不是凭空消失,而是被转移到其他科目当中,其中资产类项目——其他流动资产承接了一小部分,主要是由于收入和利润下调之后,相关税收的减少,而大部分则转移到其他流动负债当中,五粮液甚至为此独创了一个新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监管商品款项。
什么是监管商品款项?五粮液的年报没有解释,但是公告称此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25年已披露的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合并利润表的部分项目,不影响现金流量表列示。
据此可以推测五粮液收到了钱,也发了货。如果说没有发货,那压根就不能确认收入,提前确认属于虚增收入,搞不好会跟许家印一个结果。而且没发货,调整的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当中应该是合同负债的增长。也不可能是发货之后退货,如果是退货,承接这部分收入调整的资产类项目应当是存货。钱收了,货发了,但不能确认收入,说明什么?说明这批货有可能还会回到五粮液的手上。
02是会计差错还是财务造假?
有人说,数据是不会骗人的。恰恰相反,最能迷惑人的恰恰就是数据。五粮液此番调整,直接导致2026年一季度,五粮液实现营业收入228.38亿元,同比增长33.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63亿元,同比增长82.57%。这真是把股民的智商放在地上摩擦了。
财务数据真的能如此儿戏,说改就改?这到底是会计差错,还是财务造假?
按照可靠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企业随意变更财务数据的,准则允许的数据修正的情形主要有三类,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当中规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五粮液此次使用的“前期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规定,前期差错是指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对比2024年年报以及2025年的年报,五粮液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一致的,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为什么2024年依靠这些政策确认收入就属于谨慎,而2025年则不谨慎了呢?五粮液的主要销售渠道是经销商。根据五粮液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在商品交付到经销商指定地点之后,即可确认收入。在白酒行业比较热的时候,先款后货的方式的保证了白酒企业源源不断的现金流,而一旦白酒行业不好,经销商的现金压力就会增强。
不过从2026年一季度的数据来看,五粮液公司可能改变了此前先款后货的模式,这对于经销商的现金流压力有所缓解。从2026年一季度五粮液公司的现金流量出现下滑,明显增长的是“应收款项融资”。新的业务模式可能是五粮液按约发货,经销商在一段时间内,或者回款之后在支付合同款项,而五粮液则拿着这些协议去银行做保理融资。从收入确认政策上,无论是否收款,只要货物风险转移就可以确认收入。然而新政策无非是把经销商的市场风险,转换为五粮液自己的信用风险。虽然收入数据上好看,如果市场环境未能好转,经销商也无力支付应付账款,最终五粮液也不得不自己来归还这些保理融资。
有分析认为,2025年,五粮液经销商虽然还是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但是风险并非在交货之后完全转移,五粮液与经销商之间可能存在抽屉协议,允许经销商将未能销售给终端客户的部分产品退回。如果真的存在这类协议,那么肯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政策。
当然,五粮液此次调整收入核算,也可能只是根据市场情况与经销商达成了新的协议,从而使得前期确认的收入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需要根据最新的可靠信息,回溯重述原先的财务数据。
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其实就影响了五粮液此次差错更正的性质确定,是正常的会计处理,还是财务造假。财务造假实际就是严重的舞弊行为,按照前期会计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与财务造假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
所以,此次数据大修,背后的原因到底为何,怕是只有五粮液公司自己能够回答。
03五粮液的股民该咋办?
五粮液这几份公告发出之后,在社交媒体和股吧上持续引发股民的关注,到5月1日凌晨,很多股民都咽不下这口气,纷纷质疑:“五粮液还能这么玩?”“财务洗大澡”“不怕被立案调查吗?”
五粮液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是否跟恒大集团和许家印一样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尚需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会计差错更正很常见,但是像五粮液这样更正的不常见,近一半利润的腾挪,没一口气灌五瓶五粮液是不可能干得出来的。
但是在监管部门出手之前,五粮液的股民完全可以准备相关证据,要求五粮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证券法》的体系内,关于信息披露违规存在三种情况,分别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如果说五粮液公司与经销商之间贸易是虚假的,将这些虚假贸易确认收入是典型的虚假记载。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易出现的虚假陈述行为。如果说五粮液公司与经销商存有退货协议,从而使得利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会误导股东的决策。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这里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是指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事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对重大事件有列举,除此之外还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比如说五粮液前董事长在今年2月份因审查调查被留置,五粮液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披露该信息,则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以及第(十一)项规定,属于重大遗漏。
如此大比例的收入和利润调整,要说没有问题怕是最大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规定,导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类案件应当由发行人所在的中院管辖。五粮液公司住所地在四川宜宾,正常而言应当归宜宾中院管辖。但是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民事侵权行为大多数具有即时性,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则是持续性行为,因为此类案件有自己特殊的“三日一价”的概念,用来确定责任以及损失。
三日是指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概念。
一价是指基准价,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如果第一种办法无法确定基准价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是划定具有原告身份的投资者范围,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是确定基准价格计算范围,而基准价格则是确定投资者实际损失的一种价格参照。《虚假陈述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诱多型虚假陈述以及诱空型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公式。
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从这个公式上来看,五粮液公司想要减少损失赔偿的金额,需要尽可能影响基准价格。这或许是五粮液祭出回购加分红两大手段,以减轻股价下跌的风险。
当然在具体投资者的个案当中,损失认定、因果关系认定都会是庭审的焦点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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