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案例: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时点及如何计算?

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2026)新民申799号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故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职某某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运输公司应支付姚某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而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按照一年仲裁时效起算,姚某主张的2023年12月的二倍工资尚未超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支持2023年12月份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新民申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姚某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一、原审判决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倍工资的性质虽含惩罚性,但该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用人单位持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体行为,而非每月单独的“未支付行为”。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职,至2024年1月1日已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体行为于2024年1月1日终了。而姚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体行为终了之次日(即2024年1月2日),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显然在一年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二、原审判决按月拆分计算仲裁时效,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首先,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按月拆分计算仲裁时效,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与立法目的相悖。其次,姚某在仲裁时以及一审时举证与某某运输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催促某某运输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存在二审法院所述的仲裁时效,姚某的催促可以中断仲裁时效,则仲裁时效未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问题;二、本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问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故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按月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姚某于2023年1月2日入职某某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某运输公司应支付姚某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而姚某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仲裁,按照一年仲裁时效起算,姚某主张的2023年12月的二倍工资尚未超仲裁时效,原审法院支持2023年12月份的二倍工资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中,姚某并未提交仲裁时效期间多次催促某某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且二倍工资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催促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指向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二倍工资请求权系基于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定惩罚性后果,故催促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对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主张,并不构成对该项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断。

综上,姚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露  露

审判员  孜巴尔 姑 ·阿不拉

审判员   孟  凡  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艾里菲然·艾热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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