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转自:中国妇女网

近日,一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引发广泛关注。吉林省两位储户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分别存入的1000万元和800万元资金,被该行一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转走。虽然涉案员工已被批捕,但银行方面以“需等待司法结论”为由,迟迟未对储户进行兑付。这起事件,不仅是一起简单的金融犯罪案,更是对银行信用、内部风控和监管责任的一次严峻拷问。‌‌

从公开报道中能够看到,这起案件存在两组清晰且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银行员工非法挪用储户存款,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合同履约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义务无条件兑付。

银行以“等司法结论”为由拒付,本质上是混淆了“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与“履行民事合同义务”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在银行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间与结果,与银行是否应当兑付储户存款无关。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员工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银行的权益,而储户依据储蓄合同要求银行兑付的权利应当优先得到支持。

近年来,此类金融纠纷并非个例。2024年一银行柜员将储户定期存款转走超500万,2023年一银行员工伪造理财协议挪用储户2000万存款。在这些案件中,涉事员工的手段并不高明——无非是伪造签名、冒名挂失补卡、骗取密码等。而从身份核验到大额资金异动预警,再到多级授权复核,本应环环相扣的“防火墙”为何全线失守?这背后,是制度执行的流于形式,还是内部监督的严重缺位?无论是哪种情况,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面对这样的侵权,储户似乎只能等待。银行一出事就急于与员工“划清界限”、完成切割,当储户向监管部门求助时,得到的回复是“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赔付”。要知道,这些巨额资金关乎企业发展,更关乎无数家庭的生计。这种无力感,让“客户至上”成了“客户背锅”,也让存款保险和银行信用大打折扣。相关部门应该听到群众的呼声,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压实银行的主体责任,倒逼银行正视自身失职,及时兑付储户合法存款。

信任是金融行业的基石。银行不能只在揽储时强调“安全”,在出事时却急于“甩锅”。如果一起金融纠纷的处置,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被公众广泛诟病,那再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狡辩,信任坍塌的风险远比失去巨额资金更难以弥补。面对储户损失,不推诿、不“甩锅”、不拖延,并举一反三倒查制度漏洞,这才是银行面对自身失职应有的敬畏和担当。

撰稿/周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