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九江多地相继发布通知,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并清缴历史欠费。倡议书中提到,对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不应以拒缴物业费方式处理。(5月5日澎湃新闻)

当行政倡议书遇上民事物业服务合同,这场看似旨在破解“缴费难”的行动,却在舆论场激起波澜。支持者视其为“以上率下”,反对者则斥之为“行政越位”。诚然,按时缴费是义务,但将民事契约纠纷与公职身份强行绑定,试图以行政动员替代市场规则与法治精神,不仅难以触及问题本质,更可能模糊基层治理的权责边界。

从法理视角审视,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基于《民法典》确立的平等民事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物业费是购买服务的对价,而非行政收费。当小区环境脏乱、电梯故障频发、公共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时,业主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甚至暂缓支付费用,恰恰是契约精神的体现。此时若以行政力量介入,要求特定群体“绝不搞变通”地缴费,无异于用身份压力剥夺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抗辩权。这不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扭曲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公职人员首先是业主,其次才是公职人员。

多地物业费收缴率下滑的背后,实则是长期积累的信任危机。现实中,“收费高、服务差、账目糊”的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协商下调费用、提升质价相符度,才是破局关键。反观单纯的“催缴倡议”,往往只见“催费”之令,不见“提质”之策,更缺乏强化监管、推动透明的配套措施。这种单向度的施压,非但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加剧对立。当公职人员因身份标签被迫放弃维权,普通民众难免产生“双重标准”的观感,进而侵蚀基层治理的公信力。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倡议隐含着一种“行政包揽”的惯性思维,正在消解基层自治的活力。小区治理的良方,在于业委会的有效运作、物业企业的市场竞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现实中,业委会成立难、履职弱,物业公司缺乏退出机制,导致业主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此时,政府应扮演“规则制定者”和“矛盾调解者”: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将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明确“服务不达标可减免费用”的细则。遗憾的是,“带头缴费”的倡议,将复杂的系统性治理简化为道德动员,用行政号召代替制度建设,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治理责任的逃避。

我们并不否认公职人员在社区治理中的示范作用,但这种示范不应是成为劣质服务买单的“工具”,而应体现在“带头监督履约”“带头参与业委会筹建”“带头依法理性维权”上。

小区是城市的细胞,物业管理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缩影。与其让公职人员“带头缴费”,不如让监管部门“带头履职”、让物业公司“带头提质”、让法治精神“带头落地”。

行政之手若越过了法律与市场的边界,不仅解不开“缴费死结”,反而可能制造新的不公。回归“契约精神+法治保障+市场调节”的轨道,才是破解物业困局的正道,也是基层治理应有的智慧与担当。

作者 汪昌莲

责任编辑 吕世成 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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